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践及思路探讨
日期:2016-12-12
摘 要:分析了我国上海、北京、广州等地黑臭水体治理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对黑臭水体治理从源头预防、系统治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总体设计,并提出了制定排查方案、编制达标方案、建立组织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以及严格责任考核等优先行动方向。
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生态基础要素,水在城市中穿梭和流动,对于维持城市生态功能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由于城镇基础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城市河道沦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集中排污的主要通道,污染物排放量大且空间分布集中,河流污净比高,水体自净能力弱,容易造成缺氧和富营养化,形成黑臭水体。城市黑臭水体已经成为一种城市病,所有城市几乎无一幸免。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为黑臭水体治理划定了路线图,明确了时间表,即到2020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我国黑臭水体治理实践
我国黑臭水体的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的上海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黑臭水体治理逐渐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已经开展了相关实践。“水十条”将公众身边黑臭水体作为国家战略的重点,体现自下而上的公众诉求,也是自上而下回归水治理本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治脏、治乱、治臭”为重点的河湖水环境整治行动。2013年,市政府印发了《加快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2015年),确立了河湖的“五无”目标,即无垃圾渣土、无集中漂浮物、无非法排污、无明显臭味、无违章建筑物。2013年,开展了河湖的“百日整治”行动,重点集中治理群众最关心、问题最突出的20条段、200公里河道,通过整治河湖环境卫生、向河湖补充环境用水、建设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实施雨污水管网清淤、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执法、利用技术手段改善河湖水质等措施,促进了河湖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北京市黑臭水体环境综合整治对象、目标明确,手段综合,达到了改善水质的目的。
2005年,为了改进河涌的治理效果,广州市制订了《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结合水系梳理、截污治污、调水补水、群闸联控、河道清淤、植被复育、景观营造、生态堤岸建设等各项因素,将河涌整治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来进行规划,形成了“截污治污、补水调水、引水济涌、堤固岸绿、生态自然”的水环境治理思路,规划的实施标志着广州市河涌水系的治理进入了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广东省印发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据此各市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城市内河涌整治,珠三角地区全面开展每个城镇整治一条重污染河涌,广州、佛山实行“一河一策”“一涌一人”,明确每条河涌整治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2013年7月起,广州市环保局开始定期公布50条河涌水质信息,让公众知悉治理成效。广州市通过规划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的顶层设计,多手段综合达到系统治理河涌的目标,并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3年,江苏省印发了《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市、县两级城市河道为重点,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围绕“五水共治”,杭州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将深入实施“工程治水、管理治水、结构治水”三大举措,全方位破解制约城市发展的水问题。
黑臭水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上海、北京、广州、江苏和浙江等地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底数不清,缺少明确规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目前,很多城市河道没有监测断面,河道水质状况尚未被掌握。国家尚未发布黑臭水体判定的标准和依据,地方政府在进行黑臭水体调查、评估和判定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各省之间以及各地市之间黑臭水体河长、面积等不匹配的情形,而且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事关城市水环境状况排名,地方政府在公布清单和治理进度方面存在犹豫和矛盾的心理。同时,存在认为排污控制区的河道黑臭是正常现象的理解误区。
二是治理手段单一,系统性不足制约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寄希望于污水截流、清淤、筑坝、护岸等措施,治理手段比较单一,有些地方采用在河沟、河渠上“加盖”,当作排污暗沟,虽然暂时避免了臭味的散发,改善了感观,但加盖后封于地下的河流水质也会进一步恶化,会对流域水系造成毁灭性破坏。为了打造城市水体景观,很多地方建设了橡胶坝,由此导致下游地区基本断流,断头河、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防洪泄洪,部分地方改河道自然护坡为混凝土护坡,甚至“三面光”——河的两岸和河底均被混凝土衬上,严重阻碍了水陆生态系统的联系,破坏了水体的生态系统平衡。黑臭水体的治理普遍缺乏规范化设计和宏观导向指引。消除黑臭仅仅是城市水体治理的最初标准,城市水体要成为公众的亲水空间,成为城市的生态廊道和绿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亟需进行顶层设计,进行规范化的指导。
三是协调机制不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水治理的重要内容,“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困局尚未打破,治水合力尚未形成。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涉及多行政管理部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涉及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口设置以及河道管理涉及水利(水务)部门,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住建部门,其他还涉及景观、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管理协调难度大。
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黑臭水体存在反弹的可能。黑臭水体在治理过程中,如果污染源治理不彻底、治理后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黑臭水体反弹的情形,表现为丰水期好、枯水期差,晴天时水质好,下雨天又黑又臭的情形。黑臭水体治理必须坚持工程项目和管理制度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共同促进黑臭水体的消除以及良好水体的恢复。
黑臭水体治理的总体设计
其一,黑臭水体的治理必须同城市开发和建设协同推进,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体。黑臭水体的形成与城市的无序开发和建设密切相关。黑臭水体的治理需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与生态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建设等相融合。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引导和优化城市开发建设,严格城市水域空间的蓝线管控,为城市河湖保护提供生态屏障。加强城市良好水体保护,防止水质退化,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体。
其二,黑臭水体治理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和系统治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的。国家层面应制定和出台“黑臭水体评定技术标准”“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黑臭水体消除验收标准”等技术文件,加强黑臭水体环境综合整治的全过程管理,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首先是要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切断直排入河的污染通道;重视城市面源治理,减少初期雨水污染对河道水体的冲击;实施河道生态疏浚,减少内源污染;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人工湿地、净化塘等进行深度处理和回补河流,给城市水体进一步减负;其次是重视河道补水,及时将再生黑臭水体的治理必须同城市开发和建设协同推进,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体。水、雨水等补充到河道,保证河道生态流量,维持河道水体流动性;最后是重视河道的生态化改造,通过跌水以及曝气设施建设等改善水动力条件,解决河道流速慢、水动力不足的问题,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其三,黑臭水体治理需发挥公众监督,将“互联网+”融入黑臭水体治理。公众是消除黑臭水体的最大利益相关者,对黑臭水体具有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移动互联时代为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式、方法和途径提供了机遇和契机。借助移动互联平台的便捷性,搭建黑臭水体信息平台,有利于公众举报和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对黑臭水体治理对象、治理进程和治理效果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加快治理进度,早日消除黑臭水体。
其四,黑臭水体治理应当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破解治水融资难的困局。目前,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的市场化机制不足,资金筹集以地方财政收入为主,未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将黑臭水体整治融入城市建设中,挖掘与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周边土地开发、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实施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用PPP等模式,达到加快黑臭水体治理的目的。
“水十条”目标要求下黑臭水体治理优先行动
行动一:制定黑臭水体排查计划,明确黑臭水体治理清单。“水十条”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行动纲领,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是“水十条”治理的重点领域。“水十条”明确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黑臭水体“拉网式”排查方案是地方政府近期必须开展的工作,为后期黑臭水体治理夯实基础。
行动二:制定黑臭水体达标治理方案,有序开展水体治理。“水十条”明确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黑臭水体问题涉及垃圾清运体系建设、生活污水治理、河道整治、排污口整治和湿地建设等各项任务,需要逐个水体编制达标治理方案,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时间紧,需要倒排工期,合理安排治理计划,集中资金,分段实施。
行动三:成立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组织管理机构,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任务的统筹和协调。浙江省在实施“五水共治”过程中,各级政府均成立了“五水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在环保厅实体运作,为“五水共治”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借鉴浙江省“五水共治”的管理经验,建立黑臭水体治理的组织机制,将黑臭水体的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住建、水利、环保、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职,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同时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行动四: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严防黑臭水体反弹。强化黑臭水体治理的制度体系建设,用制度保护城市水体,构建“护水、保水”的管理机制。注重城市水体的监测、清淤、保洁等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实行合同环境服务,鼓励专业化公司对城市水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借助媒体曝光等新手段,建立现场督查、舆论监督、社会举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行动五:落实黑臭水体治理责任,建立黑臭水体的考核和奖励机制。考核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建立责任清晰的领导责任机制。我国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在河流综合整治过程中建立了以“河长制”为代表的组织领导责任机制。实行“河长制+保证金”的管理模式,通过河长制落实责任,倒逼地方政府加大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通过保证金奖优罚劣,形成制度的激励和约束,调动地方政府加快黑臭水体的治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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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宇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产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