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篇
日期:2017-06-22
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上个世纪中叶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使得日本政府痛下决心开展了以公害防治为主的环境立法。
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侧重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且对象仅限于表层土壤。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近几十年城市企业建筑物遗迹地的开发过程中,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代表的城市型土壤污染不断涌现出来。资料显示,从1974年2003年29年间,累计查明的土壤污染物超出环境省《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基准》设置的标准的事例已经达到了1458件,其中2003年已经查明的污染物超标事例达349件,248件属于重金属超标,占了总数的约71.1%。明确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建立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则成为全社会的强烈要求。弥补“城市型”土壤污染立法空白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于2002年5月29日公布,200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涵盖了土壤污染状况的评估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措施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整体规划等内容。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日本先后制定了基于农用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水质污染(与地下水相关的部分)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确立了预防对策和恢复对策的一系列措施。
《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来源: 中地泓科 郭伟 土壤地下水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