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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篇

日期:2017-06-22  


英国是一个工业长期发展的国家,有很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依据1993年EA估计目前约有5-10万个场址约10-20万公顷受污染区域及潜在约30万公顷的工业和自然污染区域尚未被发现,然而并非每个工厂厂址均对人类健康有立即的威胁,因此英国采取集中资源针对立即及潜在性之污染场址优先处置,无立即危害者则采监测及自然环境自净的方式处置。英国是早期工业发展国家,有非常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逐渐转为通过制定标准来避免产生环境问题的污染预防,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并且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规体系。


1967年,英国制定颁布的《生活环境舒适法》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垃圾堆放场所,处理生活垃圾,以免造成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损害环境和人体健康。1972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控制危险废物的法律《有毒废物处置法》,并于同年颁布实施了《有毒污水处理法》,促进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和管理。1974年,英国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内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的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据英国《环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 1990年英国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从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


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高峰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通过预防土壤侵蚀、退化、污染和沙漠化来进行土壤保护的《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后,英国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土壤保护战略,规定新的土壤目标和指标。


2000年,英国制定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法案,这是英国土壤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精神是规范当污染土地现行利用与状况对人类健康和野生动物产生无法接受的危害时的鉴定与恢复、整治步骤与措施的依据,包含针对特殊污染场址、整治的公告通知、救济程序与纪录等。


英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和发展的控制机制为地方环保机关责任,EA则可影响计划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虑的咨询,来影响整个机制以保护环境,并藉由针对废弃物和工业订定有效的(PPC permit)法规及严格执行来避免新的污染,并经由(一)城乡计划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来改变土地用途(二) 以目前污染场址的使用状态做计划(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 ⅡA)及(三)对工业厂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规定来整治存在的污染,已达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标。 英国土壤污染整治计划和发展的控制机制是地方环保机关负责,EA[5]则可影响计划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虑的咨询,来影响整个机制以保护环境,并通过针对废弃物和工业订定有效的(PPCpermit)法规及严格执行来避免新的污染,并由(1)《城乡计划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来改变土地用途,(2) 以目前污染场址的使用状态做计划(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及(3)对工业厂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规定来整治存在的污染,以达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标。


来源:中地泓科 郭伟 土壤地下水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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