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nglish

行业动态

Industry News

国外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篇

日期:2017-06-22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1977年的“腊夫运河污染事故”使得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方面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制定了“危险登记评估体系”和“国家优先名单”的运作方式,并建立了超级基金以资助“棕色地块”的管理和修复;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EPA)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在“超级基金法”颁布后,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修订版和补充法案,如:《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简称SARA);《棕色地块法》等。


《棕色地块法》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满足对场地环境评价和场地环境修复的特殊要求,美国还制定了很多技术规范和指南来对有特殊要求的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美国还从水污染防治和控制、水源地保护和农药、化学品等有毒物质的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


上述的一系列法律为美国“棕色地块”的治理和修复、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去除、填埋场渗滤物和土壤金属修复、土壤有机化合物和废水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受污染土壤修复市场的繁荣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来源:中地泓科 郭伟 土壤地下水修复

新地环境官方微信

新地环境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