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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社会共促矿山环境治理

日期:2016-08-22  

日前,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将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开发矿产资源给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主要表现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破坏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2.6万多处,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约45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约60亿吨。


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从2001年起就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指出,截至2015年,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90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87.3亿元,安排项目1954个,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近614.5亿元。全国累计毁损土地303万公顷,已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治理率为26.7%。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但熊自力也坦言,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方面部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仍在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十分繁重。


为了遏制新矿山地质问题的出现,《指导意见》在确定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强化源头预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还指出,各地要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资金投入。


多方共同参与矿山治理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被视为重要保障,那么,三者又该如何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综合治理必须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责任。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由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治理工程难度大,投资额度高,而现阶段我国各级财政能够投入的资金有限,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需要,因此,引入部分社会资金,形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以弥补资金的不足。


对此,《指导意见》也明确,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曾公开指出,矿山环境修复,企业有一部分责任,政府也有一部分责任,这本身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天然基础。这就需要双方出资,政府有矿山修复的专项资金,企业有环境恢复的保障金。两者如果能够及时启动起来,本身就是一种股权投资合作,再吸引其他方面的社会资本,很容易形成一种基金化的模式。形成基金化模式后,也可以和实际的矿山修复PPP项目相衔接,通过市场化管理,能够加强基金投资方对具体PPP项目的支持,可以形成上层是基金化模式、下层是项目合作模式的多元化投资。


此外,在发动社会参与方面,《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将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还将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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