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环评资质进入讨论,新设土壤修复资质渐行渐近?
日期:2017-07-27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尽管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但这或许意味着环评单位资质的取消已在酝酿之中。
近期,国务院一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在一次大会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取消环评的单位资质。自环评改革启动以来,有不少声音认为环境保护部把环评弱化了。其实,这些质疑是不客观和片面的。且不说环评被中央巡视组定性存在“红顶中介”问题,资质取消既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又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改变从业单位能力水平认定方式,消除各行各业资质乱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有力手段。总而言之,现行环评在过去一段时期的特定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环评回归本质是大势所趋。
然而,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的土壤修复大戏才刚刚上演,会不会新增资质呢?这一直是已进入或拟进入该行业的单位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业界有诸多争论(土壤修复是否应设立从业资质?& 土壤修复从业资质真的要来了),相关政策的进展也摇摆不定,不同地方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未提及资质,仅提出建立从业单位负面清单: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开展污染控制或修复应有法定资质: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也规定监测、评估、修复等业务应具备资质:
上海市《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却只对从业单位的能力和业绩做要求:
而近期公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则提出机构和人员应具备认定的能力和条件,将对资质设立的争论和猜测推向高潮:
可见,是否设立土壤调查修复相关资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讨论。设立资质固然有一定的好处;而不设资质,采用“土壤地下水调查修复推荐名录”的正面清单模式,也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对从业单位来说,政府设不设资质,都需要抓紧补短板,加快体系和队伍建设,才能有所作为,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 中国环境修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