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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孙宁等: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四)

日期:2017-06-23  


12. 科技支撑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起步晚,但任务重,科技支撑条件和支撑能力薄弱是当前我国落实土十条的主要障碍之一。”国家土十条“提出了加强科技支撑方面的任务要求,环保部发布的《“十三五”环保科技发展规划》中也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与治理修复的科技支撑建设方向和主要任务,科技部也制定了国家土十条科技支撑计划,相关省级方案中也提出了各省的主要举措,表11将相关省份具有特色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任务进行了汇总。


表11   相关省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主要任务汇总




从表中分析得出,相关省份科技支撑的主要手段包括:(1)依托示范工程的实施,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一批示范技术;(2)建设一批土壤治理修复重点实验室;(3)整合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科技资金计划,集中研究领域和主体,围绕主要任务和难点焦点,开展土壤科技攻关和示范研究;(4)加强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和平台建设,促进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应用。陕西土十条“还提出省内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的任务。


“国家土十条”确定在2020年前实施一批耕地、场地和矿山土壤环境治理修复国家示范工程,各省均有分解有相关示范工程数量任务。为此,各省普遍重视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依托示范工程的实施,形成省内一批针对代表性污染物、代表性整治技术和代表性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成果。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经验缺乏,示范项目的实施仍具有相当难度,2015年启动的第一批国家示范项目在技术评审环节就遇到了各种困难,暴露出前期调查不足、项目代表性缺乏、技术路线不清、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考虑不知、技术经济统筹考虑不知等突出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切实加强对国家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技术审查和复核机制,切实提高技术水平,建立示范技术跟踪与评估机制和各种方法,加强示范技术信息的公开,加强技术示范成果与技术标准规范之间的快速转化机制等。


“上海方案”中就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提出的任务比较具体,同时也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的重要问题,如本土化、区域化的土壤暴露参数的研究、农用地土壤分级与评估技术方法、监控预警方面的技术规范;提出了开展基于风险全过程管理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模式、环境应急机制与政策制度体系,再次响应了我国土壤风险管控的核心思路,我国急需围绕风险管控,开展不同土壤类型、不同风险类型的管控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政策的研究,开展风险突发情况下,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制定,这对提高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取得环境与经济效益最大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提出了“研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绿色可持续环境功能材料,研制集成化和模块化的先进技术装备”,在各省计划中是第一个明确提出“绿色可持续”方面的要求,代表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未来的技术发展和管理发展方向,上海的实践值得关注和期待。


13. 产业规范政策


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是支撑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基础。“国家土十条”为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省方案也把鼓励和加快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落实,除与“国家土十条”内容相近以外,相关省份提出的产业发展政策汇总如表12。


表12   相关省份土壤污染防治产业规范与发展主要任务汇总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土十条”和各省计划均提出修复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治理修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从业单位终身责任制度。从这些表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不再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了,而是改为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评估,完成评估后的项目在后续时间了,一旦发现了环境风险仍继续存在,或造成了人体健康损害等后果,则需要追溯相关从业单位的责任。将治理修复项目从过去长期实行的验收制改为备案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对治理修复项目环境监管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这对从业单位的规范发展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14. 其他特色性任务


除上述分析内容以外,相关省级方案中具有特色性的内容汇总如表13所示。


表13    相关省级方案特色性任务汇总



根据上表,江苏和北京均提出了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的建立,江苏在省内进行,北京提出配合国家在京津冀地区范围内进行实践。北京提出各市、区环保部门均应设置专业处(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这是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要求,是切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落实的根本性保障。


北京和上海还提出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实践,提出了各自相应的任务。“十二五”时期,我国因危险废物违法处置、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等导致出现一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典型的包括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引发的土壤污染、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污事件等。因此,探索建立土壤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开展污染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建立污染损坏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江苏方案”在“总体要求”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设”,与国家土十条提出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体系相比,增加了“市场驱动”的作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按照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经验规律,土壤污染防治必须充分发挥起步和上升阶段中各级政府主导的特色做法,但各级政府并不能大包大办,要想使得土壤修复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主导”和“市场驱动”必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事业发展。


“重庆方案”中明确提出了高背景值地区农用地环境管理要求。我国矿山资源丰富的地区普遍存在重金属背景值较高的现状,如国家6个土壤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中,除台州以外,其他5个先行区均存在此类问题。若套用国家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些区域土壤尤其是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普遍超标,且中度和重度超标区域占有相当比例,现实中的问题和困难是这些高背景值地区农用地土壤风险应如何评价和管控,农用地安全利用该如何衡量,其技术路线和方法与其他地区有什么不同,如何把握好高背景地区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的“度”,如何切实制定这些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等,都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应致力于研究与大力实践。


15. 结束语


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陆续发布了,打响了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跑令”。接下来则是各省如何落实各项任务,如何确保考核指标的按时完成。“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必须始终坚持源头防控优先原则和风险防控根本原则,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污染防治的不同特点,充分意识到土壤结构的复杂性导致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与水、气相比难度更大,更要有做长期艰苦奋斗的意识。实现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十三五”期间总体定位仍是在夯实基础和试点探讨阶段,重点夯实制度基础、管理基础,建立起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保护优先、源头防控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综合治理、污染担责等基本制度;切忌盲干;稳步推进,及时总结与评估。各级管理部门需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机构与能力建设、土壤环境多部门联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污染防治项目全过程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持续推进;土壤修复从业企业需要在对终身责任追究制对从业责任义务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树立对工程的“敬畏意识”,逐步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的历史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立志出精品工程,促进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土壤环境修复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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