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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一线工作者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影响

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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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该怎么办?怎样的一个工作流程?


以前污染场地的治理主体是多种的,有的是土储中心负责,有的是城投公司牵头,有的是开发商牵头,整个过程该如何处理,没有一个相应明确的治理流程和管理规范。家底不清的问题不仅在农田污染领域,污染场地也是一笔糊涂账。早前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土壤的修复治理,导致工人中毒、居民投诉情况时有发生。《办法》的制定出台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制定了一个提纲挈领的管理流程,便于环保部门操作和管理。从前期的初步调查,到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再到修复治理和最后的验收,以及多个环节中的环境监测,规定了多个节点的系统录入流程,建立了污染地块情况收集、状况跟踪的大数据系统,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坚持并落实分级分类的管理原则。


02

污染场地修复变成一个增值过程,而不是单纯浪费钱的工作


在土地买卖过程中,污染地块责任方也同时发生转移,开发建设需要相应承担对应的修复治理费用。因此对购买前的场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将更加必要,场调项目会增加很多。大的修复公司可能会采用PPP模式对场地项目和修复技术有把握的场地,进行修复后开发或转售。另外,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地块已经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就是政府。那么在地块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政府有主动申报的积极性是需要考虑的。这可能得靠未来配套出台建立的污染场地修复基金(也就是中国版的超级基金)。


03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影响深远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中最最醒目的是第十条中最后短短一句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这将对业界产生一个强有力的政策约束。目前土壤修复项目通过验收后,没有人会追究后期的长效性,但《办法》的出台使得即使通过了验收也不意味着责任的终止。这一方面要求项目施工方和参与者要认真细致的进行修复,另外一方面要求从事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是环保部系统垂直管理改革和专门成立土司后,配合“土十条”出台的第一个重量级污染土壤管理办法,将对今后其他部门规章的制定,乃至上位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内容产生深远影响。


04

对于低价中标的项目,地块责任方是否能全身而退?


对于目前经常出现且业界普遍担心的低价中标导致低质项目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项目首先本身要通过项目验收,验收是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上传之后有两个月的公众监督期(公示期),结合目前的建设用地征求意见第三稿中对重金属的标准都是以含量(mg/kg)进行评判,可以预见对重金属和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场地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低价中标者如果修复不达标,首先将很难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因为土壤修复相关方的连带责任也是终身责任。且修复不达标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地块责任方是很难全身而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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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污染场地需要修复?污染场地的业主客户在哪?


第二十七条很关键,指出了如果不认定成污染地块是可以进行建设的,但是被认定为污染地块的将不能通过环评。也就是说,买地的时候如果不修复,将不能开工建设使用。判断是否为污染地块的前提是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在第一条中做了相关的明确定义,即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因此,这些行业的场地是自带疑似污染地块属性的。好奇的是为什么制药厂、农药厂以及分布在我国各地的大量加油站等地块没有计入,本办法第三条暗含伏笔,期待环保部进一步的相关政策出台。



作者:李泽唐  北京润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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