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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斌解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2-21  


新近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对此,光明网记者专访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


“谁污染,谁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指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并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陈同斌介绍,目前土壤修复项目通过验收后,没有明确是否要追究修复效果的长效性,但《办法》规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这样就使得修复项目即使通过了验收也不意味着责任的终止。


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的要求,一方面,就算当下土壤中没有发现污染物,但后期发现了的话,也将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即使当下按照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治理修复好了污染地块,但如果未来出台了新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责任主体也依旧在问责范畴内。


“先修复,后开发”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办法》规定,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治理与修复不达标的,环保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陈同斌表示,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污染地块将实行“先修复,后开发”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人在买地的时候如果不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将不能开工建设使用。


《办法》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进行了定义,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所以,“先修复,后开发”的规定就增加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开发难度、成本和时间周期,这就使得老百姓的健康居住环境有了更大的保障,但污染地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会有所提高。


突出原址修复,防止二次污染


《办法》强调,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对此,陈同斌介绍,目前国内大部分污染地块修复都采用的是异位修复方法,即将污染土壤运输到他处做填埋或处理。因为对于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地块,开发利用时间都比较紧迫,而原址修复技术的修复时间较长,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尽快开工建设使用,采取异位修复方法的居多。


但是,异位修复容易增加运输途中、接收地或处理时的二次污染风险,出现偷盗污染土等违规行为。《办法》强调原址修复,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规避运输风险、避免二次污染、降低监管难度和成本。


作为长期从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土壤修复领域的专家,陈同斌同时也认为,《办法》把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管理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机构,《办法》实施的早期可能会面临不少困难,因为县级机构可能在土壤环保方面的行政和业务能力都十分薄弱。


陈同斌提出,《办法》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定义在范围涵盖上还不够全面,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土金属、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样会造成土壤污染,但却没有明确包含在内。



来源: 光明网 中国环境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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