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土壤司邱启文司长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2-21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 | 章轲
我国将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以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去年发生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事件,让人们再次将目光关注到脚下这块土地。
23日,第一财经记者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对记者表示,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企业用地再次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在2016年底前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
邱启文说,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基础薄弱,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
2014年4月全国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16.1%,污染以无机型为主,占超标点位的82.8%,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比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废气地突出一些,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地区。有调查报告称,中国目前清洁土壤为60%,次清洁土壤近30%,污染土壤2.6%。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此前公布的测算结果显示,目前全国污染场地数量在100万至200万块。
在我国一些地区,由于长期工业污染、大量粉尘堆积,耕地表层灰化沙化严重,造成粮食连年减产。摄影/章轲
邱启文告诉记者,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邱启文说,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结果等。
邱启文介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高,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块大多属于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对于污染地块如何定义的问题,邱启文介绍,《办法》从操作性角度进行了定义,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称疑似污染地块。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这个定义易于公众理解和实际操作。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根据《办法》,相关部门将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对经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保护地块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降低危害风险。
在此基础上,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实施治理与修复。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对于污染地块相关责任的规定,邱启文介绍,《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来源: 第一财经 中国环境修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