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委员:莫把河长制当“冠名制”
日期:2017-01-16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长制,是一个由地方探索出来保护水环境的制度。《意见》是对地方河长制探索的肯定、总结和提升。这项制度最早源于江苏,2008年,太湖流域每条河流都由当地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作为管护河流的第一责任人。由于此举对当地河湖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带来了明显的效果,河长制迅速被“复制”,在多个省市得到推广,其中包括有“水乡”之称、被水污染严重困扰的广州。
2014年,广州开始在16条跨界河推行河长制。当时广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主动承担起河长的责任,并要求各区“一把手”亲自督办辖区的河涌整治。2015年,广州进一步在51条河涌推广河长制。到2016年,全市187条黑臭河涌共604位“河长”全部到位,区、镇(街)、村(居)三级“河长”的电话全部公之于众,河岸还竖立了有关河长职责、管护目标、投诉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应该说,广州市政府这几年来一直在探索、建立、完善适用于本地的河长制。可以说,广州河长制为广州治水打下了一针强心剂,治水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是无法避免来自各方的质疑——从普通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环保组织、新闻媒体。
众所周知,治水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打击力度并且发动、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广州河长制遇到的第一个挑战,恰恰是没有控制住污染源。尤其是群众打举报电话,部分“河长”根本不听,或者一听就关机。个别“河长”甚至训斥举报人“以后这种情况不要再打了”,还有些接电话的根本就不是“河长”本人。
以上种种,一度让广州市民对河长制的运作机制和成效产生极大的疑虑。设立“河长”不也是为了方便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吗?莫非“河长”的电话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实际上,当时除了市长这个“总河长”,几乎没有一个区、镇(街)、村(居)的负责人愿意当“河长”。有时一些“河长”离任了,也没有及时补缺,导致治水工作的连续性大打折扣。广州最近还有官员对媒体宣称:镇(街)、村(居)两级“河长”,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问题的积极性亟待提高。
“河长”们究竟为什么不愿意履职?仅仅是因为治水很麻烦,短时间内不但不容易出政绩反而可能影响GDP吗?广州的实践告诉我们,原因主要在于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到“河长”头上。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河长制就会形同虚设。
本来,河长制是一个责任制。河长制,就是要让官员多一份担当。制度的设计要明确“河长”的职责、量化“河长”的任务,为“河长”们量身定做一个奖惩机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实践证明,如果“河长”的责任不与乌纱帽挂钩,河长制就缺乏执行力。广州市政府对眼下河长制的欠缺也很明了,不久前,千呼万唤的考核办法终于出台,考核对象是区一级“河长”。虽然对考核不合格者还不过是“约谈”,虽然政协委员和媒体也在追问:如果“约谈”以后还是不合格呢?但毕竟,在落实责任方面,向前走了一步。而值得期待的是,中央的《意见》出台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马上提出贯彻意见,其中包括修订完善河长制实施方案,将排污口整治情况、河涌污染物削减纳入河长制考核办法。
我认为,落实责任、强化执行是河长制的核心,也是《意见》的精髓。河长制如果没有考核问责机制,它只能是一个“冠名制”。
(作者系第十、十一、十二届广州市政协委员、珠江智库专家)
来源:人民政协网 中国水工业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