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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等9部门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附全文)

日期:2017-01-1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要求,推动“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近日,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了《“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考核内容和指标,强化了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增加了“一票否决”和“创新加分”项,在保证考核内容与要求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考核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差异化。《实施方案》包括适用范围、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评分和考核结果使用等六部分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三部分,其中,目标完成情况在“十二五”期间4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两项考核指标;制度建设情况主要体现 “十三五”期间需要重点建立或推进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强化水资源管理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实施方案》作为“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依据,对做好“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全面推动“十三五”期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发挥积极作用。


水利部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根据 《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 办发 〔 2013 〕 2 号 ) 要求 , 现将 《“ 十 三 五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 印发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   业   部       国 家统计局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十三五”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 落 实 《 国 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见 》( 国发 〔 2012 〕 3 号 ), 推动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 依 据 《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 办发 〔 2013 〕 2 号 , 以 下简称 《 考核办法 》) 要求 , 在总 结 “ 十 二 五 ”期间 考核工作 的 基础 上 , 并按照 党 中 央 和 国 务院 的 最 新 要求 , 对《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 水资源 〔 2014 〕61 号 ) 进 行 修订 , 形成 《“ 十三五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 以 下简称本 方案 )。


一 、 适用范围


本 方案 适用 于国 务院 对全 国 31 个 省 级 行政区 “ 十 三 五 ” 期 间落 实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 度 情况进 行考核 , 考核 对象为 各省 级 行政区 人民 政府 。


二 、 考核组织


水利 部 会 同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 化部 、 财政部 、 国 土资源部 、 环境保护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农业部 、 统计局 等 部 门 组成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组 ( 以 下简称 考核工作 组 ), 负 责具体组织 实施 对 各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 落 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的考核 , 形成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报告 。


考核工作组办公 室 ( 以 下简称 考核办 ) 设 在水利部 , 承担 考核工作 组 的 日 常 工作 。


三 、 考核内容


考核 内容包括目标完成 、 制 度建设和 措 施 落 实 情况 , 同 时 设 置创 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 、“ 一票否 决 ” 事项 。 评分 方 法 见附件 1和 附件 2 。


( 一 ) 目 标完成情况


目 标完成情况 考核 6 项指标 : 用 水 总 量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水 量 降幅 、 万 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数 、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和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量 减排 量 。


( 二 ) 制 度建设情况


制 度建设 情况包括 河长 制 度 , 取 水 许可与 水资源 论证 制 度 , 水资源 用 途 管制 制 度 , 地 下 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 用 水 定额 、 计 划 用 水和 节 水管理制 度 , 水 价 和水资源 费 制 度 , 水 功能 区 划 及 相 关管理制度 , 重 要 饮 用 水水源 地安 全评 估 制 度 , 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等 9 项制 度建设 情况 。


( 三 ) 措施落实情况


措 施 落 实 情况包括 节 水 优先 、 水资源 保护 、 监督与 管 理 、 基础能 力 等 4 类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 四 ) 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 、“ 一票否 决 ” 事项 。


四 、 考核程序


( 一 ) 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水利 部 商 考核工作 组 各 成 员 单位 , 于考核 期 内 各年度 1 月 发布 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 明 确 对上一 年度 或 期 末 考核工作的 具体 安排 。


( 二 ) 省级政府自 查


各省 级 行政区人民政府 组织 开 展自 查 , 形成 自 查 报告 , 于 每 年3 月 底前 报 国 务院 , 并 抄送 水利 部 等 考核工作 组成 员 单位 。


省 级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会 同 相 关部 门 将 用 于自 查 报告 复 核的 相关 技术 资 料 同 时报 送 水利 部 。


( 三 ) 核查和抽查


受 考核工作 组 委 托 , 考核办 组织 对 省 级 行政区人民政府 上报的自 查 报告 和 相 关 的 技术 资 料 进 行真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合 理 性检验及 核 算 分 析 。


在 资 料 核 查 的 基础 上 , 考核工作 组对 各省 级 行政区 进 行 重 点抽查 和现 场检查 。 重点 抽查 内 容包括对 省 级 行政区人民政府 上报的 相 关 技术 资 料 现 场 核 对以 及对 重点 用 水 户 取 用 水 量 、 用 水 效率 、水 功能 区 水 质状 况等进 行实 地检查 。


( 四 ) 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办 综合 自 查 、 核 查 和 重点 抽查 结 果 , 提出 各省 级 行政区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评分 和 等级 建 议 , 形成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报告 , 经 考核工作 组 审定后 , 由 水利 部 在 每 年 6 月 底前 上报 国 务院 。


五 、 考核评分


考核 评 定采 用 评分 法 , 满 分为 100 分 。


( 一 ) 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 得 分为 目 标完成 、 制 度建设 、 措 施 落 实和 其他情况分 值 之 和 , 其中 目 标完成 情况 35 分 、 制 度建设 情况 30 分 、 措 施 落实 情况 35 分 , 其他情况 作 为 加分事项 和 “ 一票否 决 ” 事项 。


( 二 ) 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 考核 总 分 由 各年度考核 平均得 分 ( 不 包括期末 年 ) 和 期末年考核 得 分加 权 , 分 值 保 留 整 数 。 其中 年度考核 平均 得 分 权 重 占50% , 期末 年考核 得 分 占 50% 。 计 算 公 式 为 : 期 末 考核 总 分 = 各年度考核 平均得 分 ×50%+ 期末 年考核 得 分 ×50% 。


( 三 ) 考核等级确 定


根据年度 或期末 考核的 评分结 果划 分为 优 秀 、 良好 、 合 格 、 不合 格 四 个等级 。 考核 得 分 90 分以 上为 优 秀 , 80 分以 上 90 分以 下为 良好 , 60 分以 上 80 分以 下为 合 格 , 60 分以 下为 不 合 格 。 ( 以 上包括本 数 , 以 下 不 包括本 数 )


六 、 考核结果使用


( 一 ) 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 、 期末 考核 结 果经 国 务院 审定后 向 社 会公 告 , 并 交 由 干 部主 管部 门 , 作 为 对 各省 级 行政区人民政府 主 要 负 责 人和 领导 班子综合 考核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


( 二 ) 奖励与 表彰


对期末 考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省 级 行政区 人民 政府 , 国 务院 予 以通 报 表扬 , 有 关部 门 在 相 关 项 目 安排 上 优先 予 以 考 虑 。 对在 水资源 节 约 、 保护和管理 中 取 得显着 成 绩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给予表彰 奖励 。


( 三 ) 整改检查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结 果 不 合 格的 省 级 行政区人民政府 , 要 在 考核 结 果 公 告 后 1 个月 内 , 向 国 务院 做 出 书 面 报告 , 提出 限 期 整 改 措施 , 同 时 抄送 水利 部 等 考核工作 组成 员 单位 。


整 改 期间 , 按照 《 考核办法 》 相 关 规 定 执行 。


( 四 ) 追究责任


对 整 改 不到 位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纪追究 该 地 区 有 关 责 任人员 的 责 任 。


对在 考核工作 中 有 瞒 报 、 谎 报 、 漏 报等 弄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地 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员 依 法 依 纪追究 责 任 。


附件 : 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方法


2. 制 度建设和 措 施 落 实 情况评分 方法


附件 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 值 35 分 , 评分内容包括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标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 3 类 目 标 6 项指标 , 其中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的 用 水 总 量指标分 值 为 10 分 , 用 水 效率 控 制目 标 的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标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量 降幅 指标 和农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 指标分 值 为 10 分 ( 南 方 )/15 分 ( 北 方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 的 重 要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指标 和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指标分 值 为 15 分 ( 南 方 )/10 分 ( 北 方 )。 相 关 数 据 由 地 方人民 政府 负 责 提 供 。


用 水 总 量 、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等指标 的计 算 ,视当 年 来 水 情况 , 按照 《 全 国 水资源 综 合 规 划 》 有 关 口 径 、《 全 国 重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评 价技术 方案 》 等 有 关 规 定 , 考 虑 农业 用 水 量 、 入 境水 质 或 背景 值 等 影响 , 进 行 适 当 修 正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等指标 的计 算 , 视地 方国 内 生产总 值 负 增长 、 零 增长 等情况 予 以 适 当 考 虑 , 降幅 不 为负 数 。


北 方 指 北京 、 天津 、 河 北 、 山 西 、 内 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 江 、 山东 、 河 南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新 疆 等 14 个 省区 市 。 其他 省区 市 为 南方 , 包括 江河 源 头 区 的 青海 、 西藏 , 下同 。


一 、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指用 水 总 量指标 。


用 水 总 量指 各 类 用 水 户 取 用 的 包 括 输 水 损 失 在内 的 毛 水 量 ,包括 农业 用 水 、 工业 用 水 、 生 活 用 水 、 人工 生 态 环境 补 水 四 类 。 当年 用 水 总 量 折 算 成 平 水年 用 水 总 量进 行考核 。


农业 用 水 指 农 田 灌溉 用 水 、 林 果地灌溉 用 水 、 草 地灌溉 用 水和鱼塘补 水 。 工业 用 水 指 工 矿企 业 在生产 过程 中 用 于制 造 、 加 工 、 冷却 、 空调 、 净 化 、 洗涤 等 方 面 的 用 水 , 按新 水 取 用 量 计 , 不 包 括 企 业内 部 的 重复 利 用 水 量 。 水 力 发 电 等 河 道 内 用 水 不 计 入 用 水 量 。 生


活 用 水 包括 城 镇 生 活 用 水和农 村 生 活 用 水 , 城 镇 生 活 用 水 由 居 民用 水和公 共 用 水 ( 含第 三 产 业 及 建 筑 业 等用 水 ) 组成 。 人工 生 态 环境 补 水 包括 人 为 措 施 供给 的城 镇 环境 用 水和部 分 河湖 、 湿 地 补 水 ,不 包括 降 水 、 径 流 自 然 满 足 的水 量 。


年度 用 水 总 量 小 于 等 于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10 分 ; 大 于年度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二 、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标包 括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标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标 和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指标 。 北 方 地 区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标奖励 分 值 为 3 分 , 其中 万元 国 内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和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奖励 分 值 均 为 1.5 分 ;


南 方 地 区 奖励分 值 为 1 分 , 其中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和 万元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奖励分 值 均 为 0.5 分 。 具体奖励标 准 为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 且 万元 国 内 生 产总 值 用 水 量 低 于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含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奖励 分 值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目 标 值 , 但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大 于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下 降率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 1.5 分 ,南 方 0.5 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奖励分 值 为 北 方 1 分 , 南 方 0.3 分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 且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用 水 量 低 于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含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奖励 分 值 为 北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但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高 于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1 分 , 南 方 0.3 分 。


( 一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指用 水 总 量 与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以 万元 计 )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万元 ) = 用 水 总 量 ( 立 方 米 )/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万元 )。 其中 , 国 内 生 产总 值 按 2015 年 可 比 价 计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当 年度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水 量 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分 (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指 工业 用 水 量 与 工业 增 加 值 ( 以 万元计 )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万元 )= 工业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工业 增 加 值 ( 万元 )。 其中 , 工业 增 加 值 按2015 年 可 比 价 计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当 年度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 分(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三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 指 灌 入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水量 与 灌溉系 统 取 用 的 灌 溉 总 水 量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农 田 灌 溉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 = 灌 入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 水 量 ( 立 方 米 )/灌溉系 统 取 用 的 灌溉 总 水 量 ( 立 方 米 )。


农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 分 ( 南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三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包括 重 要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标 和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指标 。 重 要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指标 超过 目 标 值 , 且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比 上一 年 减 少 1-2% ( 含 1% , 不 含 2%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奖励分 值 为 1.5 分( 南 方 )/ 1 分 ( 北 方 );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标 超过 目 标 值 ,且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比 上一 年 减 少 2% 以 上 ( 含 2%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奖励分 值 为 3 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 一 ) 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 水 质达 标 率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 水 质 评 价达 标 的水 功能区 数 量 与 全 部 参 与 考核的 水 功能 区 数 量 的 比 值 ( 单位 为 百 分 比 )。


计 算 公 式 为 : 重 要 江河湖 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 ( 达 标 的 水 功能 区 数 量 / 参 与 考核的水 功能 区 数 量 ) ×100% 。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9 分 ( 南 方 )/ 6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重要水 功能区 污染物 总量 减排 量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指 重 要水 功能 区 内 主 要 污染物 年 入 河 总 量 较 上 年 减 少 量 。 “ 十三五 ” 期间 选择 部 分 重 要水 功能区 进 行核 算 , 主 要 污 染物 入 河 总 量 较 上 年度 减 少 的 , 本项 指 标 得分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 较 上 年度 减 少 者 , 得 分为 3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不 减 少 者 , 不得 分 。


附件 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 65 分,评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 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 其中制度建设情况分值 30分,措施落实情况分值 35 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来源:水利部 中国水工业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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