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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我国拟开展近百个涉土壤地下水环境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日期:2016-12-20  


环保部日前发函征求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围绕排污许可及水、气、土等要素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制修订并实施一批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期间将启动约250项环保标准项目,包括约15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约10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共约8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约650项环保标准,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推动约30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制修订出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指导规范管理工作。开展国家级培训3000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人次以上。


“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清单共列出了769个标准制修订项目,其中涉及土壤地下水环境的达93项,占比达到12.1%。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作为管理急需标准,被列为“绿色通道”项目。


表  “十三五”期间已立项和拟立项的涉及土壤地下水环境已立项和拟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引领促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支撑环境管理重点工作,优化工作机制和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十二五”环保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 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


“十二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保标准493 项,继续保持了“十一五”以来的高速增长态势。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计发布环保标准1941项,现行标准1697 项。在现行环保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15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61 项,环境监测规范(包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1001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21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99 项,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得到了全面发展。加强对地方环保标准的指导和管理,发布了《关


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 号)和《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 号)等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之间的关系,地方环保标准得到快速发展。截至“十二五”末期,经过备案的现行地方环保标准达到148 项,比“十一五”末期增加85 项。


2. 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环境管理转型


“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及相关工作以反映我国环境质量特征为出发点,充分吸收国内外最新环境基准等科研成果,引领并促进了我国环境管理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战略转型。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增加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 小时浓度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为标志,我国环境管理开始由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进程,根据土壤用途,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别提出质量要求,完善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满足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要求。


3. 标准制修订的科学基础需夯实强化


环保标准的制修订需要大量实际数据作为基础和支撑,但目前部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实地调研不够充分,数据收集不够全面,同时环境质量日常监测、监督性执法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积累的成果等数据共享程度不够,导致一些标准缺乏有力的数据作为支撑,基础不牢。此外,对于基础数据如何在污染物筛选、限值确定、达标判定以及达标率测算中应用缺乏系统的方法学总结与提炼。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方面,对达标技术的评估、标准实施经济成本及环境效益预测分析的科学支撑不足。在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方面,重实验室分析,轻样品采样、保存、干扰消除以及前处理方法研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环境监测规范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实施的适用性不强。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科学研究。


4. 标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着力提升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环保部对标准管理职能的调整均对环保标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标准制修订项目仍然存在立项环节把关不严,时间节点管理不够严格,项目审查缺乏更为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专家技术把关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不清晰,标准技术支持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影响并制约了标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和突破环保标准发展瓶颈问题为导向,去存量、补短板、建机制、强基础,建立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环保标准体系与管理机制,为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重点,全面加快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集中力量消化标准项目存量,发布一批、整合一批、转化一批、终止一批。同时,严把项目立项关,控制标准计划规模适宜,标准体系精干有效。


2. 服务中心,支撑管理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配套排污许可制的建立与完善,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推动关键标准制修订,加强相关标准衔接配套,发挥协同作用,支撑环境管理。


3. 注重科学,夯实基础


完善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基础性调查与研究,以符合科学规律为基础,以满足管理需求为目标,加强标准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与成本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创新完善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与审查机制,加强时间节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人员队伍保障,推进标准信息化建设,提升标准工作能力,支撑标准工作不断规范高效的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动标准制修订,消化在研项目数量。围绕排污许可及水、气、土等要素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构建基于实测的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评估方法体系,优化形成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制修订并实施一批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支专业扎实、特色明显的环保标准队伍,深化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加强宣传培训及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环保标准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指标


1. 启动约250 项环保标准项目,包括约15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约100 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共约8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约650 项环保标准,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2. 推动约30 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3. 制修订出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指导规范管理工作;4. 开展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四、规划任务


(一)全面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


对在研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清理,结合排污许可、《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等重点工作需求,列重点、分优先、补短板,突破技术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各类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系统构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十条》要求,2017 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继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结合我国流域环境特征及最新科研成果,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明确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发布河口水环境质量评价规范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规范,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密切跟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情况;修订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科学规定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要求,保障人体健康。跟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实施情况;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扩大标准适用区域,采用国际最新计权曲线,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围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排放标准。以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标准间协调、便于标准实施为原则,整合农药、食品加工、酒类、无机颜料、无机磷化工、电子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积极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64 项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90 项标准构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围绕十大重点行业,制修订农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屠宰与肉类加工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造纸、炼焦、印染、制革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配套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修订发布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对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制订煤化工、页岩气开采等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火电厂、氯碱、纯碱、电子、玻璃、活性炭、电石、食品添加剂、油漆涂料、化学矿山、日用化学品、船舶制造、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标准间协调、便于标准实施为原则,整合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化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标准体系。配套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47 项大气固定源和26 项移动源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70 项大气固定源和40 项移动源标准构成的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系列标准。支撑面源污染治理,制订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修订玻璃、活性炭、电石、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化学矿山、铸造、铝型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重金属的排放控制。关注新兴工业行业污染控制,开展煤化工、页岩气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防范环境风险。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制订发布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标准。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制修订三轮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制订发布船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国际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土十条》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订皮革废料、煤化工废渣等固废污染控制标准,促进行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订生物有机质堆肥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制修订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控制标准,降低移动源噪声污染。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着力构建配套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实施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贯彻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点推动涉水和土壤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统一,细化和规范相关指标分析方法,提高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加强对实际样品采集、保存、前处理、干扰消除等环节,以及同一介质和同一污染物不同分析方法的可比性等研究工作,突出实用性与指导性。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监测技术规范中,进一步统一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要求,明确各类监测工作的采样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与水平。


(1)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优先配套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石油化工、农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制订与实施,制修订相关水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满足履约工作需要,加快全氟辛基磺酸、多溴联苯醚等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尽快修订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标准,完成实验室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淘汰。满足新型特征污染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需要,开展针对抗生素、二酚基丙烷(双酚A)、多氯萘等新型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制订一批反映水生生物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以及致突变性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水环境综合毒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体系。


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配套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染整、制药等行业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制订与实施,制修订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制订发布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加强大气颗粒物中重金属元素、有机碳、元素碳、水溶性离子手工和在线监测方法体系建设,支持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土壤及固废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配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以及典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需求,结合先进大型分析仪器和快速分析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使用,制修订一批涉及土壤基本理化指标以及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废共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的实施,制修订相关固废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完善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和污水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修订地下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订地表水无人船水质监测技术规范,促进无人船监测技术的发展应用。


完善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体系。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制修订环境空气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编码技术规范以及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现场比对核查技术规定,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加强自动在线监测质控。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修订固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汞、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二噁英等监测技术规范。


根据《土十条》中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修订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统一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要求等技术内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及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的开展。


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的要求,配套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制订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开展造纸、火电、污水处理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制药、纺织、有色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订工作。支持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建立,出台相关遥感监测应用技术指南,推进卫星遥感技术在秸秆焚烧、水华、细颗粒物监测领域的应用。


开展生态环境、生物、环境振动、环境噪声等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满足环境监管各领域的需求。


(3)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


加强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控,配套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制修订出台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油类、总铬、六价铬、汞、溶解氧以及大气中颗粒物、氨、硫化氢、汞、挥发性有机物等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制订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4)环境标准样品


根据“十三五”环保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土壤、水、空气、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修订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样品管理。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应用技术研究,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4.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结合国家标准委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以及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复审清理,统筹优化现有标准体系,研究拓展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种类。


配套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开展石化、炼焦、锅炉、有色、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化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各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构建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体系,支撑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调整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素、源强、专题技术导则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振动等环境要素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以及铁路、公路、采矿、机场、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实验室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订。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制订总则以及制药、火电、炼焦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石油化工基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电力)等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导,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的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项目制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按照《水十条》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地下水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指南。结合海水水质标准的修订,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对象与目标。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指南,农药生态风险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等。研究建立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制订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规范。


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机动车环保管理。制订大气颗粒物快速动态源解析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支持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情况,适时修订配套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范体系。制订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联网技术规范;研究汽车替代燃料环境效益评价方法,制订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原则与方法,以及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测算方法标准修订工作,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制订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配套《土十条》关于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规范。完善固废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固废分类管理提供指导;加强危险废物重点行业管理,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制定焚烧飞灰、制药菌渣、废催化剂、化工残渣、医疗废物等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配套《土十条》提出的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制订固废回收利用技术规范。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明确化学品测试和估算的规范化程序,制定化学品测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程序等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标准体系。


配套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研究制订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和监管技术指南,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的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进行指导。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监测、成效评估管理标准体系,继续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标准、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辐射环境监测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标准,满足核与辐射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推动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工作,制定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暴露评价、风险评价等系列管理规范类标准,科学指导并规范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


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中涉及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继续大力推动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重点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化工、包装印刷、涂装等行业的污染源类和运维管理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重点推进农村污染防治、水体生态修复等领域及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污染源类和运维管理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重点筛选与推进典型污染场地成熟修复工艺的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


配套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体系。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煤制甲醇、印染、制革、石油炼制、合成氨、制药、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明确基于排放标准的各污染物达标可行技术及管理要求。


继续开展环境信息、环保档案管理相关标准制修订,支持相关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修订,推动绿色消费。


5.环境基础类标准


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地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修订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方法验证、方法质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制订河流名称编码等标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加大环保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力度


积极推进环保标准第三方评估,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工作,掌握标准实施效果与问题,提出管理及标准制修订建议,为管理决策和标准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依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以及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标准标龄、行业规模与排放分担率,对钢铁、炼焦、陶瓷、有色、淀粉、电池、火电、平板玻璃、纺织染整、皂素、工业炉窑、垃圾填埋场、制药等30 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评估。


进一步加强各类环境管理监督检查数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中应用,研究建立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方法。制订出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细化技术要求。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环保和产业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大力开展环保标准宣传培训


分类分级开展环保标准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公众及管理、技术人员对环保标准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1.环保标准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针对环保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定位与作用、标准制修订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宣传解释,加强公众对环保标准在日常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执法与诉讼、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正确理解与应用。针对重大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实施,集中开展宣传。加强舆情收集分析,通过举行各类研讨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标准工作信息。


继续做好环保标准出版工作,确保标准出版的质量和时效性。鼓励有关环保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


2.环保标准培训工作


继续大力加强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培训,重点针对标准管理要求、审查机制、制修订技术方法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标准承担单位工作能力,促进项目顺利完成。


加大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针对“十三五”期间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污许可配套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规范等开展培训,促进相关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


全国层面每年统一组织2~4 次环保标准管理及专题培训,培训3000 人次以上。探索采用“微课程+互联网”的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范围。鼓励各级环保部门面向标准使用和执行主体,分类分批举行各类环保标准专题培训。


(四)强化标准理论基础与体系优化建设


针对环保标准制修订中基础不牢、深度不够等问题,切实强化基础理论及技术方法研究和应用,不断优化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体系,提升环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1.夯实环保标准基础理论


根据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优化调整需求,结合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成果,重点深化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方法学研究。加强实际调研与监测,开展基于实测数据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规律研究,明确标准达标判定技术要求。开展标准实施经济成本评估方法、区域及流域环保标准制修订方法等研究。夯实环保标准科学基础。针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共性问题,面向环境管理不断精细化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含盐废水控制、抗生素环境风险控制、废水综合毒性测试等理论体系研究,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2.加强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


构建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结合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环保标准复审清理工作,整合、转化、结题终止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围绕环境管理目标,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规划,控制标准体系规模适度,以质量和排放标准为重点,明确标准控制目标,突出标准间的关联,保障标准整体作用的发挥;清晰界定各类标准适用范围,避免交叉、重叠、空白;协调相关排放标准间的控制力度;保证监测方法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与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的匹配;协调统一标准名称、术语等共性内容。


3.促进地方环保标准协调发展


着力加强对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配套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研究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方法学,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环境质量改善间的关系,鼓励地方制定以区域及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解决目前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存在流域型(区域型)、行业型、特定污染物型标准相互交叉执行的问题,鼓励地方构建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督促五类地区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一是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二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环保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三是产业集中度高、环境问题突出、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特殊环境问题的地区;五是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求的地区。加快发展与国家标准相互补充、有效支撑重点区域环保工作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力争“十三五”时期实现国家、地方两级标准数量比例达到1:2。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部环保标准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保标准、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保标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标准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开展环保标准管理工作,跟踪调度各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切实保证标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


(二)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环保标准工作效率不高、管理职责不清、人员队伍保障不足等问题,创新完善标准工作制度,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经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针对管理急需标准,调整立项机制,加快审批流程,建立标准制修订及发布的“绿色通道”,完善建立严谨、灵活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继续大力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支持队伍建设,形成专业领域分工明确、标准业务工作熟悉、标准理论基础扎实的工作队伍,强化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及培养,保证国家标准专业技术支持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国家环保标准专家智力支持作用,形成涉及行业、标准、管理、经济、监测等专业领域全面的权威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与评审运行机制,加强专家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支持与质量把关。


进一步优化完善环保标准基础数据库,实现环保标准信息查询、标准项目立项及制修订全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全面、高效的管理功能。研究与排污许可及现有环保数据系统的共享机制,支持标准基础数据的分析与应用。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时发布标准管理动态,不断丰富形式与内容,探索实现标准咨询与解释的网络互动。


(四)保障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三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保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十三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1.5 亿元,其中环保标准制修订约0.7 亿元,标准实施评估0.2 亿元,标准宣传培训0.1 亿元,环保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约0.5 亿元。


(五)加强国际合作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加强与沿线国家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等方面的共通与交流,推动我优势环保标准“走出去”。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保标准与国际接轨。



来源: 中国环境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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