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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管理与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日期:2016-12-12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以“海绵”来比喻一个富有弹性、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为特征的生态型城市,是对工业化时代的机械的城市建设理念,及其对水资源和水系统的片面认识的反思,包含着深刻的哲理,是一种完全的生态系统价值观。


董秉直


国外雨水管理办法


日本。日本早在1980年就开始推行雨水贮留渗透计划,该计划通过补充涵养地下水、复活泉水、恢复河流,改善生态环境。日本政府规定每开发1公顷土地必须设立500立方米的雨洪调蓄区。


1992年颁布的“第二代城市下水总体规划”正式将雨水渗沟、渗塘及透水地面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求新建和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设置地下雨水储存池和再利用系统。


日本还对雨水利用实行补助金制度,促进雨水利用技术的应用以及雨水资源化。例如,1995年10月,墨田区实施了给家庭和公司利用雨水提供补贴的制度,一立方米以下的雨水罐可补贴一半费用(上限是4万日元),地下大规模储水槽最高补贴100万日元,中等规模的储水槽可补贴30万日元。


对于绿地,日本也制定了详细的政策。日本的“绿地覆盖率”为66%,东京的公园绿地就有地区公园、近邻公园、街区公园、运动公园、广域公园、综合公园、特殊公园等,数量达2795处,总面积1969公顷,人均绿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为稳固这一成果,日本出台了一大批相关法规,形成了完整而长期的绿地保护体制。这些措施在净化空气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地面涵养水分。


德国。2000年10月23日, 欧盟正式通过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委员会有权对不按照欧盟法规要求的国家提起监督和诉讼程序。在德国联邦政府层面,《联邦水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德国联邦水法的政策导向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水的可持续利用提出明晰的要求。


1995年德国颁布了《室外排水沟和排水管道标准》,提出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尽可能地降低公共地区建筑物底层发生洪水的危险性。1 9 9 6 年, 在联邦水法的补充条款中增加了“水的可持续利用”理念,强调“为了保证水的利用效率,要避免排水量增加”,实现“排水量零增长”。2002年,德国根据《欧盟水框架指令》的要求对《联邦水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各地州以《联邦水法》为基础,出台相关的政策,如德国汉诺威市康斯伯格小区在开发时,规定小区开发前后的雨水渗透率要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德国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由水务局统一管理与水务有关的全部事项,并以市场模式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于雨水利用,德国的管理办法也十分到位。1989年《雨水利用设施标准》是“第一代”雨水利用技术成熟的标志,1992年出现了“第二代”雨水利用技术,21世纪初形成了“第三代”雨水利用技术及相关的标准。


德国目前主要的城市雨水利用方式有3种:一是屋面雨水集蓄系统。收集的雨水经简单处理后,达到杂用水水质标准,主要用于家庭、公共场所和企业的非饮用水,如街区公寓的厕所冲洗和庭院浇洒。二是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道路雨洪通过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过渗透补充地下水。德国城市街道雨洪管道口均设有截污挂篮,以拦截雨洪径流携带的污染物。城市地面使用可渗透地砖,以减小径流。三是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小区沿着排水道修建可渗透浅沟,表面植有草皮,供雨水径流时下渗。超过渗透能力的雨水则进入雨洪池或人工湿地,作为水景或继续下渗。


英国。2006年开始,英国政府通过《住房建筑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促进家庭雨水回收系统的普及。英国政府针对新建房屋设立1到6级的评估体系,要求所有的新建房屋至少达到3级以上的可持续利用标准才能获得开工许可,而其中最重要的提升等级方式之一就是建立雨水回收系统。2015年之后,英国政府为更有针对性地控制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单一住房单元的居民每天设计用水量不超过125升,这使得居民建立雨水回收系统的积极性大幅提升。此套可持续排放体系在雨洪调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雨水排放在地区发展规划中被严格定量,一方面作为地区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的审核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开发商的投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美国。1976年,美国国家雨水管理部门设立了针对城区分流制雨水排放系统的一般许可证(Municipal Separate Storm Sewer System,MS4)。1987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水质法(Water Quality Act)规定了雨水排放许可要求,确立雨水许可证制度,包括对城市、建设场地、工业场地的三种降雨带来的污染。


国家污染物减排体系(National 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 NPDES)是按照美国《清洁水法》(CWA)规定的。CWA规定,除非有国家颁发的污染物排放削减许可证,禁止从电源向通航水域排放任何污染物。国家污染物减排体系(NPDES)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即市政源和工业源。其中市政源包括国家预处理项目规定了非住宅中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厂必须为污泥使用和处置提交许可申请;对合流制溢流污水(CSO),美国1989年发布了CSO控制战略,1994年制定和发布了CSO控制政策;对暴雨,美国1990年发布了城市分流制雨水系统(M4)的雨水排放规范。工业源包括直接排放的工艺废水或非工艺废水,以及来自工业源的暴雨径流,所有与工业活动相关的暴雨径流排放,不管是通过城市分流制雨水系统排放还是直接排放到水体,均须持有NPDES许可证。


美国规定了三类雨水排放许可证:基于城市分流制的雨水排放许可证(MS4)、工业雨水排放许可证和建设活动雨水排放许可。受NPDES 约束。其中MS4 许可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MS4 须在最大可行程度上减少雨水排放中的污染物,市政雨水还必须禁止非雨水排放物进入。监管对象仅限于服务人口超过10 万的城市,并设立了针对人口等于或大于25 万的大城市和人口在10 万到25 万之间的中等城市的两种类型的许可申请。第二阶段,小型城市雨水排放须获得许可证,大多是一般许可证,小型城市指人口不足10 万的城市建成区。


美国有数以千计的水体被列为受损水体。为修复水体,美国实施了日最大允许负荷(Total Maximum Daily Loads, TMDL)计划,根据水质要求,确定水体能够接受某种污染物的最大日负荷,从而在各类污染源之间分配应该削减的污染负荷。TMDL 是指确定某一特定污染物可以被排入水体而保证水体仍能满足水质标准的最大可允许负荷量。TDML 由点源污染物分配(WLA)、非点源污染负荷分配(LA)以及一个安全系数(MOS)和预留容量(RC)构成。TDML 基于污染源和水质的响应关系,为州政府建立基于水质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减少点源和非点源的污染负荷排放,以修复或保持州水资源的质量安全。自推行TMDL 以来,美国各州已制定实施了数万个TDML 计划,极大地改善了受污染水体的水质。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雨水管理,规定市政当局必须制定雨水管理计划。美国实行雨水管理制度,截至2009年美国共有500多个县市在收取雨水管理费,而且近年来收取雨水费的城市越来越多。如华盛顿特区设有不透水面积费和雨水费。


法国。在法国城市规划层面,针对不同地区的地表径流和排水能力做出相应的强制性控。城市雨水管理部门规定在对雨水进行初级净化和截污后,每公顷的城市用地向市政雨水管的排水量不能超过3L/s,否则该用地的相关责任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超额排水费。这就要求超量排水的单位要增加雨水滞纳储存设施,从而有效控制城市排水压力。


里昂位于法国的索恩河与罗纳河交汇处,虽然水资源较为丰富,但里昂的水务管理者仍不愿放弃对雨水的利用,并对此做了细致的工作。首先,各个社区收集的雨水被纳入到了城市一体化的水循环体系中,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水质进行统一监测与管控;其次,里昂政府将本市各处的道路规模、土壤类别与地型走势等信息进行了统一梳理并公示,任何市区内新的建筑项目均需要考虑到这些基本信息,将雨水管理纳入设计规划中,并接受当地政府的查验考核。凭借着这种精细化的城市水循环监管体系,里昂市近年来多次获得国际城市水务管理领域的评比冠军。


以源头控制为主的雨水


解决方案


地下蓄水池。地下蓄水池系统是日本的主要治水模式。地下蓄水池的存在,极大地减少了地面被淹的几率,大大增加了雨水回用。此外,新建大楼配套、公园、学校周围都建有雨水储存设施。日本最高的“东京晴空塔”设计了地下蓄水池系统,能储存。



来源:东方早报 中国水工业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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