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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

日期:2015-04-20  

【导读】国务院今天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这一行动计划涉及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多个方面,由于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耗资巨大,所以这笔经费的来源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国务院今天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这一行动计划涉及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多个方面,由于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耗资巨大,所以这笔经费的来源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完成需投入资金4至5万亿


根据“水十条”设定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要想实现上述目标,有媒体对于相关投入进行了估算,预计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至5万亿,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这一投入显然远超市场预期。此前,市场普遍预期“水十条”出台将带动2万亿投资需求。而如此巨大的投入,将从何而来,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征收高污染耗能产品消费税


环保部表示,资金来源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积极发挥政府规范和引领作用的同时,必须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手段。


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水价改革首当其冲。根据“水十条”,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修复费用的价格与收费政策,被认为是筹集治污资金的重要手段。“水十条”中对此也充分体现。要求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水十条”还要求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除了税费改革外,如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激励机制等,也是增加治污投入的有效渠道。


“水十条”明确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水十条”提出,将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此外,还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中央财政加大环保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政府资金投入也将加大。“水十条”提出,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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