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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PPP实施意见:政府转变为社会资本合作者与项目的监管者,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及政府托底

日期:2016-09-27  


PPP头条讯,9月6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称,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和PPP项目的监管者。


意见称,在满足公益性功能或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财政合理补贴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同时要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但同时也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要增加禁止性条款,如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及政府托底等。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PPP模式的推广,各地均出台实施意见,而上海的实施意见历时一年,是除西藏、宁夏等少数内地省份外,最晚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


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


沪府办发〔2016〕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的要求,现就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平等合作


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和合作观念,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工合作。政府负责政策制订、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和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风险分担、利益共享


合理分配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和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满足公益性功能或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财政合理补贴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树立契约理念,坚持互利互惠、严格履约。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实行阳光运作,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四)科学评估、公众受益


在项目选择时,要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PPP模式后,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能够明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或使用者成本,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能力论证、量力而行


对于政府出资、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承担或有支出责任的项目,要切实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六)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模式。优先选择部分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需求长期稳定、具备一定现金流的项目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


二、基本框架


(一)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操作模式


1.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新建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模式推进,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新建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


3.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委托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管理合同等模式推进。


鼓励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开展试点,鼓励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同步推进,鼓励PPP项目运作模式创新。


(三)实施程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PPP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PPP项目前期论证及实施方案编制,相关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步审核,其中: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审核项目行业准入及项目可行性等;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同级政府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推进实施、过程监管及项目接收等。


(四)实施方案


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合作伙伴选择方式、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和运营方式、资金投入方式、收入和回报、项目移交、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实施方案要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机制、财政补贴等核心事项。


(五)伙伴选择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经营能力、财务实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六)履约责任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与合作伙伴签订PPP项目合同。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增加禁止性条款,如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及政府托底等。


(七)回报机制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全生命周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回报机制遵循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的原则。


(八)价格机制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和服务成本监审。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机制。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行业成本规制,不断加强管理,明确界定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内容、标准、范围,理顺成本规制的工作机制和评价程序。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领域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完善定价、调价监审及定期监审制度与程序,及时披露项目运行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九)监管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管。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资本的自律约束,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十)退出机制


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明确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内容和退出路径。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如单方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合作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资产交接等相关事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PPP项目协调推进机制


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PPP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本市PPP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本市“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特点,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订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办法。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PPP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对各地区的指导工作。


(二)规范PPP项目配套措施


加快建立本市推进PPP项目配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本市PPP项目操作细则、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运营、监管和退出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以加强项目的风险管控,确保PPP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政策,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创新PPP项目金融支持政策


积极开展建设资金多元化研究,创新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PPP项目建设。支持PPP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创新信贷服务,研究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加强推进PPP项目实施能力建设


注重培育和引进PPP项目实施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真做好PPP模式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组织开展各类PPP项目业务培训,指导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熟悉PPP项目的运作模式、操作流程、风险防控等管理全流程要点。引入第三方力量,积极购买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服务,加强本市PPP项目实施能力建设。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建设PPP项目储备库和专家库,提升PPP项目实施水平。同时,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PPP项目信用名单制度,对PPP项目实施中有关单位、个人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以形成推进PPP模式的良好环境。


开展PPP是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搞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推进实施,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制订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已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是总体考虑,第二部分是基本框架,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背景情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与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相比,本市《实施意见》着力解决PPP推进中的关键问题,呈现以下三大特点:


1、明确了操作流程


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等提出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合作伙伴选择方式、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前期工作、运营和服务等内容。


二是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规土、环保、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步审核,重点是行业准入、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相关配套条件等,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审议。


三是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组织实施。


2、架构了全生命周期管理


《实施意见》秉承共赢理念,坚持契约精神,从项目遴选、伙伴选择、履约责任、监管体系、退出机制等各个环节,对本市PPP项目提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力求防范以前PPP项目“重前期引入,轻后续管理”的问题,有利于PPP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采用了分级管理模式


根据本市“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特点,《实施意见》提出PPP项目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即市政府负责市属项目的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区县内项目的管理。区县政府也可以自行制订本区县PPP项目管理办法。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PPP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对区县的指导工作。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


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渠道,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市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基本原则:从“转变职能、平等合作,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评估、公众受益,能力论证、量力而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六个方面阐明了编制《实施意见》基本考虑。


(二)基本框架


一是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其中,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操作模式。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


三是实施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负责前期论证及实施方案编制,相关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同级政府负责审核。


四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合作伙伴选择方式、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和运营方式、资金投入方式、收入和回报、项目移交、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五是伙伴选择。项目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六是履约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与合作伙伴签订PPP项目合同。


七是回报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全生命周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八是价格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原则,加强投资和服务成本监审。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机制。


九是监管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管。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


十是退出机制。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合同条款要明确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内容和退出路径。


(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协调推进机制、配套措施、金融支持政策、实施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




来源:PPP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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