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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刘阳生:土壤修复标准体系的建设促进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日期:2017-12-15  

文章导读


在12月8日举行的中国环联第一届战略性新兴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阳生发表以“我国土壤修复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及相关问题分析”为主题的讲话,从促进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节点入手,依照时间顺序梳理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农田土壤修复、矿山污染修复等三方面土壤污染修复法规标准体系,并针对目前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法规体系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及探讨,指出污染场地严重缺乏合格的工程案例以支撑相应技术装备在工程中使用、“农用地土壤质量”难定标准等问题,引发众人思考。


来源:陈颖 / 中国环联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阳生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未经发言人审核

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土壤修复的,题目是关于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政策法规标准及相关问题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政策法规标准体建设的关键节点


政策法规关键节点梳理:

1.2014年4月17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发布,是我国首次将全国土壤污染的整体现状呈现在公众面前,引起公众、媒体极大关注。




2. 2014年4月24日,《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在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况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3.第三个节点是“土十条”的发布,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设立了2020年、2030年两个目标。

4.第四个节点是《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大法,于2017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通过。


整体规划与方案制定:

随着《环境保护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出台,大力推动了我国土壤治理整体规划和方案的制定:

1、2016年12月,环保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2、2017年1月10日,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

3、2017年7月4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发布《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以上政策法规及方案的出台,加快了与场地污染修复、农用地污染修复以及矿山污染修复相关的标准、导则和指南的出台,使得我国土壤修复法规标准和指南等呈现系列化和体系化建设的趋势。



2 污染场地修复的法规标准体系


1.土十条出台前制定的标准与导则——以加强场地管理及场地治理管理为重点

(1)《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50-2007)(2007年6月15日,环保部)。

(2)《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年2月19日,环保部)

(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14日,环保部)

(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2014年11月30日,环保部)

(5)《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

(6)《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

(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6年2月,环保部)


2.土十条出台后制定的标准与导则——重点转移至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指导

(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1日,环保部)

(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技术指南》(2017年9月4日,环保部)

(3)《土壤污染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31日,环保部)

(4)《铬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22日,环保部)

(5)《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22日,环保部)

(6)《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阻隔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22日,环保部)

(7)《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28日,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



3 农用地污染修复的法规标准体系


1.农田土壤的污水灌溉史

自1957年,建工部联合农业部及卫生部把污水灌溉列入国家科研计划开始,我国直到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才严禁污水灌溉农田。




2.土十条出台前制定的标准与导则——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

(1)《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995年7月13日,环保部)

(3)《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2006年11月17日,环保部)

(4)《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2006年11月17日,环保部)

(5)《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6年2月,环保部)

(6)《水稻产地水稻土砷、汞、镉、铅、铬安全阈值(征求意见稿)》(2006年8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


3.土十条出台后制定的标准与导则——重点转移至加强风险管控及农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指导

(1)《耕地污染治理验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22日,农业部)

(2)《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28日,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

推荐了16项土壤修复技术,对技术的工艺路线,主要指标,适用范围等做了说明。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于技术的选择和应用。



4 矿山污染修复的法规标准体系


在矿山保护这一块,在我们国内相对来讲是比较弱的一块。相对于场地污染和农田修复这一块,矿山的主要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解决。

1. 土十条之前——矿山环境治理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5年9月7日,环保部),对企业提出要求;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651—2013( 2013年7月23日,环保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2013(2013年7月23日,环保部)


2.土十条之后——矿山环境监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13日,环保部);

目前还没有涉及到矿山环境安全或者说环境风险管理这一块,对矿山,我们还停留在环境管理和生态修复这一层面,还没上升到环境风险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管理法规和标准,我们进一步完善监测标准体系

(1)《土壤和沉积物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微波消解法(HJ832-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填补了我国当前土壤和沉积物分析技术体系中无相应国家标准的空白。

(2)《土壤和沉积物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833-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填补了我国土壤中硫化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空白。

(3)《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4)《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土壤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达到64项,覆盖的目标化合物将达到280项。



5 相关问题分析与探讨


国家法律层面:环保法、土壤污染防治法。

国家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

国家实施方案: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解决了我国原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因此,必须加快该法的出台,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早日纳入法制化轨道。


针对污染场地:

污染场地前后差异:

土十条之前: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范场地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的操作过程,将污染场地纳入第三方治理范畴。

土十条之后:加强土壤详查,摸清家底。强调污染场地修复的风险管控。出台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和修复技术指南,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


是存在的问题也同样明显:

(1)严重缺乏合格的工程案例以支撑相应技术装备在工程中使用:

在《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编制工作中,面向全国征集相应的技术设备及其工程应用案例,在近百家单位提交的近百个工程案例中,涉及到的场地污染修复技术有几十种类型,其中只要有一项较为可靠的工程实施案例的技术设备,我们专家组都把它非常珍惜地保留下来了,就这样从矮子里面拔将军,最后也只有33项技术装备。

最后从这33项技术设备中,筛选和整合出来16项技术设备,它们在技术路线、适用范围、主要工程技术指标及应用效果等方面相对比较完善。

但是,从工程案例的个数来说,都比较少(1~5个,大部分只有1~2个),对技术的支撑力度不够。

这样的现象的发生,说明我们的成熟案例都太少了。

(2)工程案例的缺乏导致各种修复技术的指南没法编制,从而使得工程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修复技术指南只有两项最为成熟也是相对简单的修复技术:阻隔技术和固化/稳定化技术。对于其它较为复杂的修复技术,目前尚缺乏合格的工程案例作为支撑。


针对农用地:

农用地污染前后差异:

土十条之前:禁止污水农灌。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产地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土十条之后:明确农田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农田土壤的风险管控,出台先进技术装备目录。


农用地污染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土壤质量”难定标准

鉴于农用地土壤质量与农产品安全之间对应关系的复杂性,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的制定从2006年以来经历了10多年的探讨,最终演变成了一种土壤污染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

也就是说,虽然“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变成了“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但原有土壤质量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在新的这个标准中仍然存在。

这个问题也许还得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的实际应用中去解决。

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针对我国农田土壤质量、农产品安全以及与人体健康之间相互响应关系的基础研究太薄弱。

(2)农田土壤修复药剂的合法性与违法性问题

大量的氧化剂、还原剂、化工原材料、生物制剂等等进入农田土壤,这些所谓的钝化剂、螯合剂、修复剂并未取得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和登记,未经农业部指定单位进行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更未充分证明其有效性,无毒性和无害性。

那么这种农田土壤修复方式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短期的应急措施还是长期的修复方式?

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回答。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


文字来源:固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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