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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12-1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防控工矿污染,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请研提意见,并于12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回复将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4.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联系人:姜  涛,张文毓

联系电话:68469006,68353110

传  真:010-68471038,010-68314675;

电子邮箱:jiancechu@bjepb.gov.cn,zhangwenyu@cee.cn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北京市土壤环境日常监管能力和手段,规范和指导重点企业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特制订《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土壤及地下水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重点企业的划分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重点企业提出不同监测频率的要求,实现重点企业的分级管理。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DB11/T656 北京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11/T 811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DD2014-06 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调查与风险评价规范

DD2008-01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

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4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 地块

某一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2. 潜在污染地块

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地块。

3. 潜在污染区域

可能对周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污染的设施或构筑物,如车间、罐槽、管线等。

4. 污染源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等。

5. 土壤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6. 地下水

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7. 地块环境识别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8. 水力上游

地下水补给的一侧为地下水水力上游。

9. 水力下游

地下水排泄的一侧为地下水水力下游。

10. 水力影响半径

水力影响半径即井、孔抽水或矿井疏干时在其周围形成的漏斗状水位下降区的周边在平面上投影的半径。

11. 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质和水量及其形成地质条件等的总称。

12. 浅层地下水

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地质结构中位于第一透水层中、第一隔水层之上。

13. 土壤气

地块包气带土壤孔隙中的气相组分。

14. 承压水

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其承受压力大于大气压力。

15. 包气带

又称非饱和带,是指地表面与地下水面之间与大气相通的,含有气体的地带。自上而下,包气带分为土壤水带、过渡带及毛细管带。

16. 特征污染物

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1.5 工作内容

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土壤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包括:自行监测网络体系的建立、自行监测计划的确定以及自行监测结果的评估。

2 自行监测网络体系的建立

2.1 地块环境识别

2.1.1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源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2-1)


2.1.2现场踏勘

在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应以待监测企业内部为主。在踏勘过程中,除非受环境条件所限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应尽可能勘察场地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通过辨识异常气味、污染痕迹、植被损害等状况判断是否已存在土壤污染。观察生产设备、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废堆放处等。

2.1.3 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的目的是补充和确认监测区域的使用信息,以及核查所收集到的环境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访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该企业现在及历史上的生产情况、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使用及贮存情况、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状况、环境事故以及生产变化、企业变迁、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周边邻近地区情况等。

2.1.4 识别潜在污染区域

对本章2.1.1-2.1.3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等,识别该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类型及其分布,说明确定其污染状况的逻辑和理由,在区域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或用图表等形式建立污染源信息。

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潜在污染区域及其潜在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根据资料或已有调查确定存在污染的区域;

(2)曾发生泄露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区域;

(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区域;

(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区域;

(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潜在污染区域的部分示例如附录1所示。

2.1.5 潜在污染区域信息记录

在对潜在污染区域进行识别后,按照附录2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在记录表的识别依据和备注中应说明筛选理由。

潜在污染区域的识别及信息记录表的填写示例如附录3所示。

2.2采样布点方案

2.2.1 土壤采样布点

2.2.1.1 土壤布点技术要求

土壤布点应依据本章2.1.4节的要求,识别潜在污染区域,并分析潜在污染区域是否存在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

若潜在污染区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污染物有明显泄露等情况,则应将该潜在污染区域作为布点区域进行布点采样。

土壤布点优先设置在布点区域内疑似污染源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如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处;并尽量靠近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点位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若污染源附近不符合采样条件,应选择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布置采样点,但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图2-1 展示了两个可以作为土壤采样点的区域示例,二者均具有存在潜在污染源(左图排水口,右图管线腐蚀破裂),且地表无防渗层的特点。


土壤布点区域确定后,应按照附录2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在记录表的布点依据和备注中应说明筛选理由。土壤布点区域的筛选、点位的布设以及信息记录表的填写示例如附录3所示。

2.2.1.2土壤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应以表层土壤(0.2m)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当前期取样结果能够确定某区域已存在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可继续向下开展深层采样工作,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一般应采到含水层或到未受污染的区域。

2.2.1.3土壤布点数量

原则上,每个企业至少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每个布点区域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各企业土壤采样点的数量最少不应少于表2-2中所列的数目。当实际面积介于表中两个面积之间时,采用内插法确定采样点数目。


2.2.2地下水采样布点

2.2.2.1 地下水布点技术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布设地点、布设数量以及深度和长度。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到垂直和水平的布设。必须在充分认识到可能影响污染物扩散途径的所有因素后才能制定布点方案。

在设置布点方案时,应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水力上游,与污染物监测井相同的地层平面上设置至少1个背景监测井。背景监测井距离所有潜在污染源的距离均应大于水力影响半径,以提供不受设施运行影响且可以代表地下水水质的样品。地块内或邻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则可以作为地下水的取样点或对照点。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井应设置在潜在污染区域的水力下游,并尽可能接近潜在污染区域。

地下水采样点确定后,应按照附录2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在记录表的布点依据和备注中应说明筛选理由。地下水采样点位的布设以及信息记录表的填写示例如附录3所示。

2.2.2.2地下水采样深度

地下水采样应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一般情况下监测井井深应低于近十年历史最低水位面5m,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有受DNAPL(重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深应在隔水层底板以下0.5m(但不可穿透);一般监测井过滤管长度应保证其在丰枯季节均能采集到水位面下至少1m处水样;对于丰枯季节水位面差较大(>5m)的监测井,过滤管长度范围应保持在多年平均最低水位面下至少1m处,水面上预留5m,在多年平均最高水位面上1m处,水面下预留5m;

LNAPL(轻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碳氢液体)污染风险的监测井过滤管应高于丰枯季节水位面上0.5m

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2.2.2.3 地下水布点数量

原则上,每个布点区域至少应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每个企业原则上应至少设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含背景监测井),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地下水采样点的数量最少不应少于表2-3中所列的数目。当实际面积介于表中两个面积之间时,采用内插法确定采样点数目。


2.2.3 土壤气采样

若待测区域具有某些特殊的水文地质条件,如待测区域下存在夹层、疏松砂岩、粉土或黏土(如冲积层)等多孔介质,而低处又存在承压水的情况下,靠近这些地质结构一侧的污染物(主要为VOCs)可能会由于压力的作用扩散到多孔介质形成的包气带中,从而很难在地下水中被检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专业判断法,补充采集部分土壤气样品,作为地下水污染识别的辅助依据。土壤气采样及分析方法可参考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1278-2015)


2.3 采样设施建设

北京市重点企业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无特殊要求,均为单管单层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方法及验收要求暂时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3年编制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进行。当该指南有被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发布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2.4 采样设施的运行及维护

2.4.1 监测井保护措施

在产企业地下水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为防止监测井物理破坏,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应建有平台、井口保护管、锁盖等。保护管与水泥平台同时安装,保护管高出平台0.5m 。井口平台为正方形1×1m, 32.5R 水泥制作,地表下0.3m ,地表上0.2m 高。井口保护管由钢管制作,管长1m, 直径比井管大100mm 左右,外部刷防锈漆,喷制监测井标记。保护管顶端安装可开合的盖子,并有上锁的位置。安装时监测井井管位于保护管中央。在产企业地下水采样井示例如图2-4所示

2.4.2 监测井资料归档

监测井存档资料包括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建井验收书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对每个监测井建立《基本情况表》(附录4),监测井的撤销、变更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基本情况表》内,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基本情况表》。应指派专人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

《基本情况表》中的水文地质信息可由钻探施工单位进行填写。

每年测量监测井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清淤。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对于潜在污染较大的区域,为防止污水扩散,可考虑使用微水试验测定井效率。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3 监测计划的确定

3.1 监测范围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范围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如果前期潜在污染区域识别过程中认为企业内部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边界外的可能性,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3.2监测项目

根据前期调查确定的场地内现有的和历史上原有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储放、污染排放及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潜在污染物,确定土壤及地下水中需监测的目标物质,17家重点企业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如附录5所示。原则上土壤的污染物监测项目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选择确定,地下水应对所列全部类别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3.3 监测频率

北京市重点企业自行监测频率如下:

土壤污染物监测频率应为每年1次。

地下水背景值监测频率为每年1次,应选在枯水期进行。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频率原则上应不少于每年1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及关注度,从而对不同关注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测频率,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频率选项如表3-1所示:


3.4 现场采样

3.4.1 土壤采样

3.4.1.1 采样要求

表层土壤采样要求如下:

(1)表层土壤采样可以使用手工采样和螺旋钻采样;

(2)手工采样是先用铁锹、铲子和泥铲等工具将地表物质去除,并挖掘到指定深度,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等进行样本采集。不应使用铬合金或其他相似质地的工具;

(3)螺旋钻采样是先钻孔达到所需深度后,获得一定高度的土柱,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去除土柱外围的土壤,获取土芯作为土壤样品;

(4)收集土壤样时,应该把表层硬化地面和一些大的砾石、树枝剔除。

3.4.1.2 VOCs样品的采集

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土壤样品应单独采集,不允许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

用于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应采用螺旋钻采集,螺旋钻将土柱取出后,先采集用于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用刮刀剔除约1 cm~2 cm 表层土壤,在新的土壤切面处快速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少于5 g 原状土芯的土壤样品推入加有10 mL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40 mL 棕色样品瓶内,推入时将样品瓶略微倾斜,防止将保护剂溅出;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应采集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作备份。

3.4.1.3 其他样品的采集

用于检测含水率、重金属、SVOCs 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可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

3.4.2 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采样方法暂时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3年编制的《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进行。当该指南有被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发布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3.4.3 采样记录

采样过程应按照规定填写如附录2所示采样信息记录表外,还应留存影像资料,与采样信息记录表一同保存以备查验。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样点周边情况,采样点编号及采样点情况、采样过程、样品照片等,采样过程的影像记录示例如附录6所示。

3.5 样品的保存、流转和测试

3.5.1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采样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土壤样品保存可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要求进行。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公司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特别注意各检测项目对于保护剂的要求,应在实验室内完成保护剂添加并记录加入量。

(2)现场样品保存。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箱内放置冷冻的蓝冰,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保温箱内,保证样品在4℃低温保存。

(3)样品暂存保存。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用冷藏柜4℃低温保存,冷藏柜温度应调至4℃

(4)样品流转保存。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保存在存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内,4℃低温保存流转。

3.5.2样品流转

3.5.2.1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附录7),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3.5.2.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应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3.5.2.3 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运送单上签字确认。

3.5.3样品分析测试

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北京市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发布后,以名录推荐的相关机构为准。

土壤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3.6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及分析测试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按照环保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4 监测结果的评估

4.1 土壤污染物监测结果评估

4.1.1 土壤污染物本底值

在初次监测开始前,应在企业周边受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的区域(一般是污染物迁移的上游方向)采集不受设施运行影响且土壤类型相同的样品,或在企业内同母质且无污染的深层土壤中采集样品,进行污染物含量的分析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土壤污染物本底值。

一般情况下,至少获取5个点的含量数据,取均值与两倍标准差之和作为评价依据。

4.1.2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

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评价采用单因子累积指数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Ai: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

Ci:土壤中污染物i的含量;单位与Bi保持一致。

Bi:土壤污染物i的本底值,按4.1.1的方法进行计算。

4.1.3污染物的累积程度评价

根据Ai值,将土壤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程度分为无明显累积和有明显累积。评价方法及结果如表4-1所示:


4.1.4 污染物的超标评价

单项污染物的超标评价,以国家或北京市发布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中重点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筛选值为标准进行评价。

4.1.5土壤质量状况描述

根据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性评价和超标评价的结果,按表4-2将监测点位土壤质量划分为I级、级、III级和IV4个级别。


I 级:土壤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也没有超标现象,一般认为该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较好,应加强日常土壤环境质量保护。

II 级:土壤污染物已有明显累积,但并未超过土壤标准,应查清并管控污染源,遏止土壤污染物累积趋势。

III 级:土壤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但有土壤超标现象发生,应查清超标原因(如自然背景高等原因),加强土壤风险管控。

IV级:土壤污染物已有明显累积,并且同种污染物也存在超标现象,需要启动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价,确定是否需要修复。

4.2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结果评估

4.2.1 地下水污染物本底值

企业应在每年枯水期在背景值监测井中采集地下水样品,进行污染物含量的分析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地下水污染物本底值。

4.2.2 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

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评价采用单因子累积指数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Di:地下水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

Fi:地下水中污染物i的含量;单位与Ei保持一致。

Ei:地下水污染物i的本底值,按4.2.1的方法进行计算。

4.2.3 污染物的累积程度评价

根据Di值,将地下水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程度分为无明显累积和有明显累积。评价方法及结果如表4-3所示:


4.2.4 污染物的超标评价

单项污染物的超标评价,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评估。

4.2.5地下水质量状况描述

根据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性评价和超标评价的结果,按表4-4将监测点位地下水质量划分为I级、级、III级和IV 4个级别。


I 级:地下水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也没有超标现象,一般认为该点位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较好。

II 级:地下水污染物已有明显累积,但并未超过地下水标准,应查清并管控污染源,遏止地下水污染物累积趋势。

III 级:地下水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但有地下水超标现象发生,应查清超标原因(如自然背景高等原因),加强地下水风险管控。

IV级:地下水污染物已有明显累积,并且同种污染物也存在超标现象,需要启动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价,确定是否需要修复。

4.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污染趋势分析

在长期监测过程中,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污染趋势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3)式中:ni:污染物i的污染趋势指数。

Ai:当次监测中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按4.1.24.2.2的方法进行计算。

Ai-1:上一次监测中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按4.1.24.2.2的方法进行计算,地下水的Ai-1值应以上一次同一时期监测结果为准。

ni值大于1时,证明该监测点位污染物i的污染状况存在上升趋势,此时企业应启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查清并管控污染源,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等污染防治手段,遏止污染物的进一步累积。

5 监测报告的编制

企业应当根据自监测的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并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上报及信息公开。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企业内部水文地质情况

包括企业的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地面覆盖、土壤分层情况;地下水埋深/分布/流向、渗透性等特性;可参考企业环评报告中的内容撰写。

(2) 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平面图;企业生产工艺、产品、原辅材料和中间产品清单;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清单;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区域及处理记录等。

(3) 潜在污染区域的筛选方法

主要是确定潜在污染区域的逻辑和理由,包括对企业基本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过程和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物类型以及疑似污染点地表状况的描述和分析;需提供现场踏勘的照片或视频、人员访谈的记录、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以标记等形式建立的污染源信息等。

(4) 布点区域的筛选方法

主要是将潜在污染区域确定为布点区域的逻辑和理由,主要描述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途径,可通过现场照片、视频及踏勘记录等手段进行描述,同时还应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以标记等形式建立布点区域信息,并填写附录2所示《潜在污染区域布点信息记录表》。

(5) 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和分析方法

企业可将附录2《潜在污染区域采样信息记录表》、附录6采样过程影像记录、附录7《样品运送单》以及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或其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盖章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等内容纳入本章。有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如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选择确定土壤的污染物监测项目等的,也应在本章中一并说明。

(6) 监测结果的评估

企业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需求,依照本指南“4 监测结果的评估部分的要求,自行计算各项污染物的累积程度、质量状况与污染趋势并纳入报告。



附录2



附录3

潜在污染区域识别及采样信息记录示例

1、潜在污染区域的识别及信息记录:某汞触媒回收处理企业,潜在污染区域如图附3-1所示,包括回收车间、堆渣场、原料库。潜在污染区域的信息记录见表附3-1所示。



2、布点区域的筛选及信息记录:现场调研结果表明,疑似污染区域包括回收车间、堆渣场、原料库,其中回收车间与堆渣场地面防渗较差,污染物易迁移至土壤,原料库地面未发现缝隙,不作为布点区域。布点区域的筛选示例见图附3-2所示,信息记录见表附3-2所示。



3、土壤点位的布设及信息记录:

在确定的布点区域进行土壤点位的布设,原则上每个布点区域至少应布设2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点位布设示例如图附3-3所示。信息记录示例如表附3-3所示。


4、地下水点位的布设及信息记录:


图附3-4 地下水点位布设示例

在确定的布点区域进行地下水点位的布设,原则上每个布点区域至少应布设1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每个企业原则上应至少设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含背景监测井),点位布设示例如图附3-3所示。信息记录示例如表附3-4所示。


附录4


附录5






文章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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