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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最低价中标,建议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热点工程 中标大盘点

日期:2017-06-22  


导读: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2016年两会期间,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蒋锡培先生,提出了关于“规范招投标法”的建议。蒋先生经过深入调研写出了“规范招投标法”的建议。建议包括三部分,具体为:


1、招投标现状


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2、分析存在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另外,《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一些具有技术和性能要求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招标项目中的滥用。同时普遍存在不合格品和伪劣产品越多,检测机构好处越多的劣币驱逐良币情况。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使得在中国经济增速逐步下行、百业萎缩为特征的今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3、意见和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对具有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评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完善和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


其次,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第三,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投标人产能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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