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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壤地下水修复标准给大陆的启示

日期:2017-06-22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修复目标值的确定。一段时期以来,特别是展览馆标准失效以后,在缺少土壤地下水修复标准的情况下,采用风险评估反推各个场地修复目标值的方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风险评估的随意性、复杂性以及在土壤砷和苯并芘等污染物上的不适用性不仅造成了“该修的未修”,还动辄计算出上百万方的土壤修复量,对生态环境和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


香港在长期发展中也遇到了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1994年,香港采用荷兰B标准作为污染场地修复标准。2007年11月,香港用风险的方法制定了一套本土化的土壤地下水修复标准(图1和图2)。该标准包括54种污染物,基于城市居住、农村居住、工业和公园等四种土地用途(图3)。其中的地下水标准仅限于呼吸从地下水挥发的污染物的情况,其他比如饮用地下水,必须采纳饮用水标准。



图 1  香港特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图 2  香港特区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标准



图 3  香港特区土壤地下水修复标准涉及的土地利用类型


香港标准用于评估和修复污染场地,包括有非水相液体的情况。当不能确定土地用途时,采用最严的一类修复标准。上述54种以外的污染物等特殊情况需要同环保部门协商来确定标准。该标准是基于风险和通用的方法并本地化得出的,较为客观、一致和经得起科学推敲,同时能够确保保护公众健康的满意水平。该标准为场地评估提供了具体相关和技术上站得住脚的技术框架,并促进成本效益高的修复。


香港经验表明,不能把风险评估简单地理解为“一土一标”,而是更多地采用风险的理念和方法来制定一套符合国情和地方的修复标准。同时,把风险的理念融入到修复中去,即“风险管控”。


香港做法显示,标准针对的是绝大多数污染场地或绝大多数可预见情况,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特殊性。其对少数极端情况“特事特办”的规定值得借鉴。


香港标准区分了城市居住和农村居住。其定义的城市居住主要涉及高层建筑,同大陆近年来开发的城市居住相同,其所指的农村居住更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居住。考虑到我国城市居住和生活习惯同风险评估假设的西方生活居住有较大差异,结合风险评估本身有不确定性(图4),在科学允许的范围内,在大陆城市建设用地采纳香港城市居住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这样,不仅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是极小的,而且修复工程量也是合理的。



图 4  风险评估计算值的不确定性


在近期的一次会议上,有湖南省相关人士表示,2016年湖南省出台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在全省运行得很好。作为重金属大省,湖南的做法与香港经验不谋而合,大陆可以考虑在化工大省江苏推广试点“有机污染物土壤地下水修复标准”。





来源: 文雪 中国环境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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