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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村镇污水】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日期:2017-02-28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环境 保 护 部 发布


前言


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指南2013年11月11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1.2 术语与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冲厕、炊事、洗衣、洗浴、清扫等生活行为产生的污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包括:


(1)《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2008J 124-2008)


(6)《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


(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1993)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11)《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NY/T 1702-2009)


(12)《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建村〔2010〕149号)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号)


2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项目


2.1 概述


2.1.1污水收集模式应综合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地理状况,以及当地已有的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现状等确定。


2.1.2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规划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尽量避免长距离排水管道的建设。


2.1.3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1。


2.2 建设内容


2.2.1水量的确定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计算。农村生活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确定,或依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水量标准取值。有计量条件的应采用实际计量水量;无计量条件的可参考表1进行估算。


表1 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污水量参考值


2.2.2建设要求


2.2.2.1农村排水管材可用塑料管、缸瓦管和混凝土管等。管网布设应符合地形变化,取短捷路线,污水干管沿主要道路布设。污水管道尽量考虑自流排水,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003。


2.2.2.2根据人口数量和人均用水量计算污水排放量,并估算管径。


2.2.2.3当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实现全程重力自流时,可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泵站的位置应尽量靠近污水处理设施。泵站集水池可利用现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污水收集系统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泵房及集水池应按有关规定做应急设计。


2.2.2.4农村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及建设应符合GB50445-2008、GB 50014-2006、CJJ124-2008的相关规定。


2.3 投资估算指标


2.3.1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投资参考标准见表2。


表2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投资参考标准

注:管网投资中包含检查井、沉沙井建设费用。本指南中,各投资参考标准表中参考价格核算的基准年为2010年,各表指标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变动,调整后使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工费可上调10%~30%,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人工费可下调10%~30%。


农村生活污水泵站投资参考标准见表3。


表3 农村生活污水泵站投资参考标准


2.3.2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运行费用为0.05~0.25元/吨水,主要包括泵站电费、泵站及管道维修费、人工维护费。


3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


3.1概述


3.1.1处理规模


集中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处理规模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Q=q×n×r×污水处理率(≥60%)×k


Q-日处理污水量(L/d)


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L/d)


n-当地常住人口(人)


r-排水系数


k-生活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


生活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参考CJJ 124-2008、GB 50014-2006选用。选取污水总变化系数时,应考虑农村节假日生活污水排放情况。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采用实际数据。


3.1.2设计水质


3.1.2.1设计进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其监测方法(取样、样品处理与贮存、分析化验等)应符合GB 18918-2002中要求的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3.1.2.2在缺乏实际测量条件,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参考同类型污水水质设计参数资料。当地有类似水质设计参数时,应优先选用当地的水质设计参数。


3.1.2.3出水水质执行GB 18918-2002排放标准,各地应根据排入水体的功能要求确定。


3.2 建设内容


3.2.1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内容


3.2.1.1 预处理系统


预处理系统主要作用是除渣、提升污水、沉砂、沉淀以及调节水质水量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设内容,包括格栅间、污水提升泵站、沉砂池、沉淀池、气浮池、调节池等。


3.2.1.2 生化处理系统


生化处理系统是污水处理厂(站)的核心处理单元,可选用不同的处理工艺技术,各项工艺的选用及其技术参数的确定应符合HJ 574-2010。


(1)传统活性污泥法(包括A/O、A2/O):建设内容包括初次沉淀池、曝气池、二沉池、曝气系统(空气加压设备、管道系统、空气扩散系统)、污泥回流系统等。


(2)氧化沟法:建设内容包括沟体、曝气设备、进出水装置、导流和混合设备、二沉池及电气与控制系统等。


(3)生物接触氧化法:建设内容包括池体、填料、支架及曝气装置、进出水装置、排泥管道等。


(4)序批式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法(SBR法):建设内容包括反应池、曝气设备、进出水装置等。


(5)膜生物反应器(MBR法):建设内容包括池体、曝气设备、膜组件及出水泵、污泥回流系统及电气与控制系统等。


3.2.1.3 出水排放系统


主要包括处理后出水排放管渠、排放口及辅助设施。


3.2.1.4 辅助配套系统


主要包括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试验及化验、仓库、消防和通信设施等。


3.2.2大型人工湿地建设内容


3.2.2.1 人工湿地建设规模


人工湿地的建设规模需根据处理水量、进水水质、出水要求以及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参考HJ 2005-2010。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吨水建设面积参考表4。


表4 人工湿地系统吨水建设面积参考标准


3.2.2.2 预处理系统


主要包括格栅间、污水提升泵站、沉砂池、混凝池、气浮池、调节池等。


3.2.2.3 人工湿地系统


人工湿地的建设主要包括土方的挖掘、墙体的修建、防渗土工膜的铺装、布水管道的铺设、基质材料的填装和植物的种植。


(1)墙体:人工湿地墙体材料应因地制宜,可以采用原土、红砖、石头或者混凝土进行构建。一般要求种植土壤的质地为粘土或壤土,渗透性为慢或中等,土壤渗透率为0.025~0.35cm/h。如不能满足条件,应有防渗措施,铺装土工防渗膜。


(2)填料:人工湿地常用的填料有矿渣、粉煤灰、蛭石、沸石、砂子、石灰石、高炉渣、页岩等,碎砖瓦、混凝土块经过筛选也可作为填料使用。


(3)植物:湿地植物应选择本地生、耐污能力强、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常用作人工湿地系统的植物有水葫芦、水芹菜、空心菜、睡莲、荷花、马蹄莲、慈姑、芋、芦苇、茭草、美人蕉、香蒲、灯心草、菖蒲、水葱等。


(4)集配水系统:集配水系统应保证湿地配水和集水均匀,采用穿孔管、配(集)水管、配(集)水堰等方式。


3.2.3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建设内容


3.2.3.1 污泥产量及处理处置方式


污泥处理量包括污水预处理系统的污泥产量和生化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产生量。污泥产生量估算可按照GB 50014-2006、CJJ 124-2008 进行。污泥处理后应达到CJ 3025-1993的有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剩余污泥以就地农业利用为主,日产生污泥量0.2吨以下的,可采用简易堆肥后还田;相邻的多个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可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采用统一收集运输的方式将分散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处置方式可采用好氧堆肥、厌氧堆肥等,堆肥后农用的应达GB 4284-1984的相关要求。


3.2.3.2 建设内容


污泥储存和提升设施包括污泥池、污泥泵等;污泥脱水设备主要有板框压滤机、带式压滤机等;污泥干化设施由防渗底层、排水系统、滤水层、隔墙或围堤等组成;污泥消化设施包括污泥消化池、进出料系统、搅拌设备和沼气压缩机等;污泥堆肥设施包括污泥堆肥场、遮雨顶棚、通风设备等。


3.3 投资估算指标


3.3.1污水处理厂(站)投资估算标准


3.3.1.1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参考标准(含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及辅助配套系统)见表5,投资参考比例见表6。


表5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总投资参考标准

注:污水处理厂(站)总投资中应包括出水排放口及辅助设施建设费用,如遇需长距离输排水的情况,可参考收集系统投资标准。


表6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投资参考比例


3.3.1.2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费用参考标准见表7。


表7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费用参考标准

注:运行维护费用参考标准东部地区可上调10%,西部地区可下调10%;北方寒冷地区,需采暖防寒措施的,可上调20%。


3.3.2大型人工湿地投资估算标准


3.3.2.1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污水处理人工湿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考标准(含预处理系统及人工湿地系统)见表8,投资参考比例见表9。


表8 农村污水处理人工湿地投资参考标准


表9 农村污水处理人工湿地投资参考比例


3.3.2.2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人工湿地运行费用一般为0.25~0.80元/吨水,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设备费等。


3.3.3污泥处理处置投资估算指标


3.3.3.1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考标准见表10。


表10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投资参考标准


3.3.3.2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污泥脱水运行费用0.5~2.0元/吨污泥,污泥干化运行费用为0.5~2.0元/吨污泥,污泥消化运行费用2.0~8.0元/吨污泥,堆肥处理运行费用80.0~120.0元/吨干污泥。


4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项目


4.1 建设内容


4.1.1小型人工湿地


小型人工湿地建设内容包括前处理(三格化粪池、沼气池等)、湿地池体、填料、植物和布水系统。采用小型人工湿地处理生活污水,其建设面积与服务人口比例约为0.1~4.0m2/人。


4.1.2土地处理


土地处理根据污水的投配方式及处理过程的不同,可以分为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和地下渗滤四种类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预处理、土地渗滤床、防渗层、种植植物和出水收集井等。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其建设面积与服务人口比例约为0.36~4.50m2/人。


4.1.3稳定塘


稳定塘主要是利用天然池塘,经过人工适当修整,并设置围堤和防渗层。在常规稳定塘的基础上,可向塘内投加生物膜填料,添加鼓风曝气装置,或设置前置厌氧塘等提高处理效果。采用稳定塘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其建设面积与服务人口比例约为0.8~1.6m2/人。


4.1.4净化沼气池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池体和设备。池体包括预处理区、前处理区、后处理区,其中预处理区包括格栅井和沉砂池,前处理区由两个立式圆柱形沼气池组成,后处理区为上流式过滤器。工艺设备主要为过滤板,过滤板上需投放填料,主要包括卵石、碎石、粗砂、木炭等。净化沼气池建设应按照NY/T 1702-2009的有关要求进行。


4.1.5其他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主要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通常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膜生物反应器(MBR)、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等工艺,以内充填料的地下管道式或折流式反应器装置为处理设备。


4.2投资估算指标


4.2.1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考标准见表11。


表11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投资参考标准


4.2.2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小型人工湿地运行费用低于0.1元/吨水,土地处理运行费用低于0.2元/吨水,稳定塘运行费用低于0.1元/吨水,净化沼气池运行费低于0.2元/吨污水,小型一体化装置运行费用为0.1~0.8元/吨水。


二、【村镇污水】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2014年1月9日


前 言


本导则用于指导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

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任务,也是流域及区域水环境改善的关键。县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是农村污水治理的发展方向,是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难题、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较好方式,是加强村镇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编制而成。导则借鉴了江苏省常熟市及其他一些地方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好的经验,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运行的原则,提出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导向要求,并在各地经验基础上凝炼了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选择。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1

第三章统一管理.................................... 3

第四章统一规划.................................... 5

第五章统一建设.................................... 7

第六章统一运行.................................... 9

第七章农村污水处理适宜技术及选择(表)............. 10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指导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提高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1.0.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是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以县(市)域为基本单元,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1.0.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是农村污水治理的发展方向,具备条件的县(市)应按本导则要求,推动城乡污水统筹治理。

1.0.4 县级市和县域人口密度较高(>2000人/平方公里)的县宜开展城乡污水统筹治理。

1.0.5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管理、规划、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2.0.1 县(市)域

县(市)行政辖区的地域范围。

2.0.2 镇区污水

乡镇建成区内市政污水的统称,包括综合性生活污水和进入乡镇建成区污水管网的产业废水,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截留的雨污水。

2.0.3村庄污水

村庄居住区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性污水。

2.0.4 村镇污水

镇区污水和村庄污水统称村镇污水。

2.0.5集中处理

村镇污水经支管、干管和主管所组成的管道系统输送至县(市)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方式。

2.0.6 村组处理

以村(组)为单位对村庄污水进行收集,使用独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方式。

2.0.7 分户处理

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对一户或相邻几户居民家庭污水就地处理的方式。

2.0.8 分散处理

村组处理和分户处理统称分散处理。

2.0.9 统一运行

由一个运营主体负责多个污水处理厂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方式。

2.0.10 污水管理区

由同一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覆盖的所有区域。


第三章 统一管理


3.1管理责任

3.1.1 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主体,应制定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统筹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1.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应遵循城乡污水治理由同一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建立覆盖全县(市)域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体系和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3.1.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应与经批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致。

3.1.4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要求,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组织本镇(乡)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1.5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和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工作。


3.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

3.2.1 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应根据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确定。

3.2.2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市)域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的行业指导和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

3.2.3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工程立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及价格管理措施的制定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2.4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相关环境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依法做好污水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2.5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3.2.6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履行用地征收和审批手续。

3.2.7 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3.3资金筹集

3.3.1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投入、收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社会资金投入等。

3.3.2 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的统一征收,统筹用于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

3.3.3 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章 统一规划


4.1主要原则

4.1.1 按照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方式,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统一编制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

4.1.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总体目标应符合县(市)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需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的全覆盖。

4.1.3 根据污水处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多种手段,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配套完善并优化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的设施系统。


4.2 治理目标及标准

4.2.1近期重点治理的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乡镇建成区,以及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

其他纳入近期重点治理的村庄宜在50户以上、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

对于近期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通过村庄整治,强化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排放管理。

4.2.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执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如回用于农田灌溉,宜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4.3规划编制

4.3.1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况与现状分析,污水量预测,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分散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工程概预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4.3.2 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编制应测算各镇区分别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测算相邻镇区(含城区)合并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合并建厂时所增加的管道建设成本和管道运行成本,对分别建厂和合并建厂的经济性进行比较。

4.3.3 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应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比较的基础上,优化集中污水处理厂布局,划分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分别编制各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的污水处理规划,汇总形成县(市)域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规划。

4.3.4 位于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主干管1千米范围内且污水可以自流入主干管的村庄,应优先考虑纳入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区规划范围。根据集中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比较结果,确定具体村庄污水处理的最终建设方案。

4.3.5 分散污水处理系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纳入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的村组、户数、人口,水量预测,近期治理重点项目和中远期治理计划,分散污水处理的总体技术原则等。

4.3.6 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规划范围之外的村庄应全部纳入县域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范围。


第五章 统一建设


5.1一般规定

5.1.1 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县(市)域污水管网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建设,做到镇村同步实施,厂网建设和配套工程同步开展。

5.1.2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建设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指导并督促各乡镇政府按照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的要求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


5.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2.1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统一建设。

5.2.2 新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按照集中运行的方式,统一设计选型,提高人员、物资、信息和辅助性设施的共享程度。


5.3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3.1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适当集中的原则。除采用强化自然处理技术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以外,村组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户处理设施所选用的技术形式均不宜过多。

5.3.2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选择应有利于节约人力。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定期维护与事故检修的运行方式,宜选用维护量少、维护频率低的技术。

5.3.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颁布适合在本县(市)域使用的分散污水处理适用技术目录,供设计单位选用。

5.3.4 设计单位应根据适用技术目录和批准实施的工艺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通过方案比选确定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最终技术方案。

5.3.5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试运行阶段的全程监管。

5.3.6 试运行期结束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同步移交运行单位转入正式运行。


第六章 统一运行


6.1一般规定

6.1.1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提高运行维护的集中程度,共享运行维护的技术力量与技术设施,在确保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方便实施监管。

6.1.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6.1.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签订维护运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应认真履行维护运行合同,定期公开有关维护运行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6.2污水处理厂的统一运行

6.2.1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厂宜采用统一运行的方式,统筹管理、生产、物资及人员的配置。

6.2.2 采用统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一般设立一个中心厂作为管理、调度和技术服务的中心,通过远程技术、巡回服务、应急支持等手段为其它各厂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其它各厂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驻厂工作人员用于设施与设备的日常运行。

6.2.3 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的责任主体应逐年编制统一运行计划,经行业监管、环境监管等部门的审定批准后予以执行。


6.3分散处理设施的统一运行

6.3.1 县(市)域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统一运行。

6.3.2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可由专业的运营管理队伍通过以巡检为主的方式进行,少数偏远或交通不便的分散处理设施,可由所在镇或村庄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并由负责统一运行的专业队伍提供远程指导、定期点检、清扫和设备的大中修等技术服务。

6.3.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并颁布县(市)域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6.3.4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安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远程监控与信息管理系统,辅助运行与监管。

6.3.5 从事县(市)域污水分散处理设施集中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3.6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计划,按照设施分布的特点,合理划分每个巡检小组的巡检范围。


第七章 农村污水处理适宜技术及选择表






来源:污水 water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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